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民间高息借贷案件的特点及建议
作者:傅南   发布时间:2011-06-23 10:19:42


    荷塘区法院2009年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96件,其中借款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民间借贷案件20件,占该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21%;2010年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74件,借款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民间借贷案件21件,占该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28%;2011年截至5月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7件,借款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民间借贷案件9件,占该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33%。可见,虽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下降的趋势,但高息借贷案件所占比率却逐年上升。

    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有:一是当事人涉及面广。民间高息借贷案件的当事人不仅有无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还有一部分是机关工作人员、教师等。其中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涉案较多,达36件,占高息借贷案件的72%;二是利息诱惑大。借款人往往隐瞒真实情况,提出远超同期银行利息数倍的高额利息来诱惑债权人借款。近三年该院审理的197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年息在30%以上的达到33件,占高息借贷案件的66%,债权人往往无法抗拒诱惑,将钱借出;三是借条隐蔽性强。债权人中不乏高利贷放贷者,他们将利息计入本金,再由借款人出具数额已包含利息的借条。因借条内容中未体现出高利贷的痕迹,在书面上具有合法性,导致债务人在法庭上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是社会危害性大。由于民间高息借贷是公民之间的私下交易,执法机关往往无从知晓,待案发后,借款人往往债台高筑或已远走高飞,致使债权人血本无归,严重影响债权人的生产生活,甚至造成群体性事件;五是案件执行难。因民间高息借贷风险很大,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往往无钱偿还。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常无履行能力,或以隐匿财产、逃匿躲藏等方式逃避债务,造成执行困难或无财产可供执行。

    荷塘区法院建议: 一是严把审判关口。对借款中可能已包含高额利息的借贷和因非法活动而形成的高息借贷案件重点加以审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完善基层金融机构的服务方式与手段,逐步解决贷款难、手续烦的问题,堵源截流,不给高利贷者以可乘之机;三是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在法制宣传活动中让群众明白法律对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的利息不予保护,从而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抗风险能力,不被高息红利所诱,不被借款人的花言巧语所惑;四是完善相关立法。民间高息借贷案件逐年增加,与现行立法不完善有一定的关系。如刑法中并没有规定高利贷款罪。因此,建议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打击高利贷违法犯罪行为;五是加大执行力度。适时采取财产申报、搜查执行、媒体曝光等方法,大胆适用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发现线索,立即出动,提高执行效率。

    (作者单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