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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组织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以北京海淀区法院复兴路法庭为样本
作者:谢亮   发布时间:2011-06-22 14:17:27


    为进一步推进辖区社会管理创新、依法履行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职责,北京海淀区法院复兴路法庭近期走访了辖区内羊坊店、甘家口、八里庄、万寿路和永定路五个街道办事处的人民调解组织,对辖区各街道的人民调解工作现状进行了深入了解。当前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主要依托三类调解组织:

    一是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内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此类调解组织依托于群众自治组织,负责调解工作的人员主要是社区居委会的调解主任;调解纠纷的来源主要是群众自发要求调解的矛盾和居委会在日常管理中排查出的矛盾,纠纷类型主要包括邻里纠纷和婚姻家庭纠纷。

    二是街道办事处内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此类调解组织依托于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开展调解工作的主要是各街道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调解纠纷的来源主要是各级信访部门指派调解的矛盾和社区居委会上报的未化解矛盾,纠纷类型主要包括波及面较广的施工扰民纠纷和常年未化解的邻里纠纷。

    三是公安派出所中设立的治安民间纠纷联合调解室,此类调解组织依托于公安派出所,负责调解工作的人员主要是由司法行政机关遴选、公安机关聘用的专职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来源主要是公安民警在接处警中发现的不构成治安处罚条件和刑事拘留条件的轻微案件,纠纷类型主要包括因打架斗殴所致的赔偿纠纷和婚姻矛盾中出现的家庭暴力纠纷。

    通过访谈,法庭发现各类调解组织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两点共性问题,一是由于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致使调解人员对纠纷所涉的法律关系认识不清、在处理纠纷时对纠纷各方如何分担责任拿捏不准,影响了调解的效率;二是由于调解协议不具强制执行力,致使相当部分不能即时清结的调解协议在履行时发生问题,影响了调解的质量。针对人民调解工作中突出的这两项问题,法庭与辖区人民调解组织协商后提出了“以指导提效率”和“以确认提质量”为主题的两项工作机制。

    一是“以指导提效率”,由法庭向辖区五个街道办事处各委派两名法官作为该区域内各类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员,各调解组织在调解中遇有疑问的,调解组织可以直接与本区域的业务指导员联系,由担任业务指导员的法官通过电话答疑、电子邮件沟通等方式及时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从而切实提高人民调解的工作效率。

    二是“以确认提质量”,法庭建议各人民调解组织对于不能即时履行的人民调解协议,可由人民调解组织建议调解双方依照《人民调解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到法庭申请司法确认,法庭可以依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作出《确认决定书》,从而使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具备执行力,进而切实提升人民调解的工作质量。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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