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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拆迁裁决行政案件的调解方法
作者:庄玉斌 发布时间:2011-06-16 15:18:10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有关的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补偿安置、搬迁期限等与房屋拆迁有关的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的内容一般包括裁决的法律适用、拆迁补偿的方式、补偿的标准和计算办法、搬迁期限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由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涉及被拆迁人的重大权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往往就拆迁补偿安置裁决存在很大争议,拆迁安置补偿裁决虽然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但确定的是民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民事权利义务,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自由处分的。而这种处分对国家利益没有丝毫影响。笔者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就拆迁裁决行政案件如何进行调解谈以下几点,以共探讨:
首先,在拆迁裁决案件的态度上,应坚持全心调解。调解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进行的,是在第三方主持下,经对纠纷双方斡旋、劝说,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纠纷。因此,对于拆迁案件的调解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有一方不同意调解,不能强行调解,仍然要依法作出判决。同时,要坚持依法调解,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背法律原则、精神,不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和幅度内调解。实践中,可以运用民事案件的调解经验和技巧,结合行政审判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尝试在协调工作中引入新观念、新方法,最终促使案件和解结案。同时,行政法官要改变“走过场”的心态,在案件协调中要心怀“五心”,即顾全大局求和谐,克服畏难和怕麻烦思想,解决矛盾要有信心;断是非、评曲直、不偏不倚处于公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发之肺腑出自诚心;不畏权势和地位,体察民情,对老百姓要有同情心;认真审查证据,耐心聆听当事人陈述,工作作风要细心。在审判实践中,行政法官无论在言语、表情还是具体协调中都应坚持以中立的身份出现,避免当事人感到法官有偏袒之心,同时认真耐心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让其将满腹牢骚和怨气发泄出来,让其感到法官尊重他的意见,在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后,法官充分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协调技能,辩法析理,对正确的意见充分给予肯定和支持,对不正确的意见当场指出其错误之处,对一些无理要求给予批评,让被拆迁人心服口服,从而使调解由可能变为了现实。当双方当事人的矛盾逐渐缩小后,主审法官趁热打铁,以拉家常的形式与双方开启话题,通过沟通、谈心等方式拉近了法官与当事人的距离,从而建立了感情基础。并采用其他一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同类型案件为参照,运用“背靠背”调解方法向拆迁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对于拆迁人一方,主审法官从体谅百姓生活艰辛,对老房情感眷恋的角度做思想工作;对被拆迁人一方从讲大局,城市发展人人受益这个角度去做工作,使得拆迁双方都能退一步,从而弥合分歧。最后,主审法官设计一个合理、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使双方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其次,案件合议庭成员及其他人员应坚持全员调解。在审理拆迁裁决案件中改变过去“单打一”的做法,注重发挥集体智慧,实行承办人、合议庭、庭长、分管副院长、院长五位一体、五级协调机制,形成协调工作“人人有份、个个有责”的工作氛围。主审法官对案情比较熟悉,首先拿出协调的方案先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然后逐步由合议庭成员、庭长、院长再进行协调,让拆迁当事人能够感觉到法院对化解当事人的房屋拆迁纠纷确实有信心,进而感化拆迁当事人,让当事人同样也拿出诚心来解决纠纷。庭长、分管副院长时刻关注每一起案件的协调过程,及时指导并带领合议庭成员走出法院到拆迁当事人处开展协调工作,直接与被拆迁户正面接触,主动上门做法律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充分了解被拆迁户不愿搬迁的原因,并积极与拆迁人协调解决拆迁户的现实困难,讲明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特别对被拆迁人强调了拒不拆迁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对于重大疑难的拆迁裁决行政诉讼案件,院长一方面积极向市委领导汇报,争取党委的领导支持,另一方面亲自与承办法官做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讲清利害关系动员其放弃过高的诉求,力争收到较好的协调效果。 第三,在拆迁裁决案件时空上,应坚持全程调解。工作中要改变“庭中调”的简单做法,把庭前、庭中和庭后协调结合起来,进一步拓展拆迁案件协调的空间。庭审前抓住协调时机,引导当事人确立良好的诉讼心态,首先对被拆迁人做工作,稳定被拆迁人的情绪,防止其有过激行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在送达文书的时候,将诉讼风险一并告知,只要发现该案有一线协调和解的希望,就立即与当事人进行协商,分析利弊;庭审中逐步引导当事人对诉讼结果形成理性的预判;庭后明确是非,依法依理依据,让当事人对胜负心中有数,发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行为确有错误或严重瑕疵的,在强化与行政机关沟通的同时,鼓励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原拆迁行政裁决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这样不仅维护了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敢于纠正失误的良好形象,也维护了弱势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增进了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理解与信任,最终促成拆迁当事人权衡利弊,达成和解。 第四,在拆迁裁决案件的方式上,应坚持全力调解。要改变过去“单一调”的方式,根据审判实践,因案而异,将之灵活运用于不同的拆迁案件中,有针对性地化解不同矛盾,保证协调和解率的稳步提升。如对于有些拆迁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高,不知道自己的拆迁要求为何过高,其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抵触情绪较大的案件,运用“庭前释明协调法”,审判人员在向被拆迁人送达诉状之前,及时讲清有关拆迁的法律、法规,使其明白拆迁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运用“联动协调法”,发挥各自优势,左右联动进行协调;对于原告与被告抵触情绪较大的拆迁案件,运用“换位协调法”,审判人员一般让被拆迁人渲泄完怨气,再进行协调。首先站在被拆迁人的角度上分析案件的起因、后果,让被拆迁人感觉到法官处事公道,是切实为其着想,从而拉近与法官的距离,产生信任感;在此基础上再站在被告的角度上,依法分析被拆迁人的诉求、应当承担的结果,使其认识到案件处理的最终结果,从而采取最为适当的诉讼行为;对于在选择处分方式上犹豫不定的拆迁当事人,运用“比较协调法”,分别分析判决、撤诉的利弊,预测判决、撤诉的法律后果,让拆迁当事人在两者之间权衡利弊得失,作出适当选择。对于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拆迁行政案件,运用“借力协调法”,积极寻求党委、政府和人大的支持,在开庭前邀请市政府参与协调,共同做好协调工作,妥善化解各种矛盾。 拆迁补偿裁决案件如果简单地以判决方式结案,当事人不可能服判息诉,矛盾依然得不到解决,导致当事人缠诉、上访等情况的出现,还会影响拆迁活动的正常进行。若以调解方式结案,则案结事了,既解决了原、被告之间的行政争议,达到了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目的;又化解了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满足了被拆迁人的合理要求。调解能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达到案结事了、息诉止争的效果,因此有效地节约了诉讼成本,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总之,我院在审理房屋拆迁裁决行政诉讼案件中坚持把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法律尊严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做到法、理、情三者兼顾,实现了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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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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