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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盗窃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区别
作者:刘颖   发布时间:2011-06-08 10:06:49


    在理论上,盗窃罪与其它相关犯罪的区分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遇到的案例非常复杂,很难轻易判断是哪一罪,所以就需要我们对与盗窃罪容易相混淆的抢夺罪、抢劫罪、诈骗罪、贪污罪、侵占罪等侵犯财产罪与盗窃罪的区别进一步进行研究与探索。

    (一)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没有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方法。

    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这是两罪的最大区别。抢夺罪的客观行为是采取公然夺取的方式。所谓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当着财物管理人的面公开夺走其财物,并且这种公然夺取没有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否则将构成抢劫罪。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秘密窃取,即行为人用自以为不会被财物控制者发觉的手段窃走财物。区别的要点是“公然夺取”。所谓“公然”性,主要是相对于财物所有人、占有人而言的,即当着他们的面,乘其不备,夺取财物。所以公然性仅以当着财物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面进行为条件,不以他人在场为条件。如果当着财物所有人、占有人的面突然夺取,即使没有其他人在场,也属于抢夺行为;如果背着财物所有人、占有人悄悄偷取财物,即使有其他人在场目睹,也属于盗窃。所谓“夺取”性,是指使用暴力针对财物的突然抢取。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取走财物的行为究竟是公然夺取还是秘密窃取有时也并不是容易判断的。一般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取得财物行为方式的认识来判断,如果行为人自认为自己夺取财物是在财物主人明知的状态下进行的,即使事实上财物主人并不知道行为人的取财行为,仍构成抢夺罪。例如,行为人夺走主人的财物,自认为主人已发现,但主人正在睡觉,对夺取财物之事并未知觉,这仍构成抢夺罪。如果行为人自以为采取主人不知道的秘密方式取走财物,即使主人事实上已发觉,也仍构成盗窃罪。但是有些时候,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是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是指行为人并没有判断出财物主人对其夺取财物的行为是否知觉,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就是主人知觉便夺取财物,主人不知觉便窃取财物。例如,行为人欲窃取一仓库的财物,实施取财之前,发现仓库门卫房中有一门卫,就把门卫房的门在外面锁上,然后开始取走仓库内的财物。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就是,如果门卫没有发觉,他的行为即是窃取,如果门卫发现了,他的行为就是抢夺。这种情况下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应根据客观情形加以认定,把实际的客观情形推定为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内容,也就是如果行为人取走财物时门卫已经发觉,不论行为人是否知道门卫已发觉,均应认定抢夺罪。

    (二) 盗窃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财物的行为。

    1、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盗窃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既公私财产所有权,不侵犯人身权利。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的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人身权利。

    2、二者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烂醉、昏迷状态窃取财物,而抢劫罪只采取胁迫手段,当面使用暴力相威胁,如遇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3、二者犯罪对财物数额要求不同,盗窃罪则规定以侵犯的财物“数额较大”为必要条件,而抢劫罪由于社会危害性严重,刑法没有规定构成犯罪的财物数额。

    4、行为性质上的区别,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客观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只指行为人乘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经手人没有察觉,偷偷地窃取公私财物,即使物主有所察觉,因不敢,不想阻挠而任其行窃的,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而抢劫罪的本质属性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对其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5、行为方式的区别,两罪的行为方式完全不同,盗窃罪表现为行为人采取的是乘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经手人没有察觉,偷偷地窃取的方式,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采取的是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人身强制的方式。这种胁迫,一是当面向被害人发出;二是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三是如遇抵抗,会立即实施暴力;四是当场抢劫财物等方式。

    (三)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罪区别的关键是行为结构、行为方式不同,从而导致被害人处分财产的差异:盗窃是“违背他人意志”而取得,盗窃罪中的被害人并不知道财物丢失的事实,一般也不知道侵害者是谁;而诈骗罪是欺骗他人使他人因为上当受骗而仿佛“自愿”交付财物,财物发生占有转移表面上被害人是知情,愿意的,不违背他人的意志,事后也是能够知道侵害者的,即关键在于被害人有无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的行为。

    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往往盗窃与诈骗并用,例如陈某在一柜台购买两条中华香烟,在售货员张某拿给陈某两条中华香烟后,陈某又让张某再拿一瓶五粮液酒。趁张某转身时,陈某用事先准备好的两条假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华香烟对调。等张某拿出五粮液酒后,陈某将烟酒又看了看,以烟酒有假为由没有买。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陈某的调包行为是在盗窃之后的掩盖行为,目的在于让张某难以发现其盗窃行为。

    (四)盗窃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犯罪的主体不同。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题,即只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就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见,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虽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是否属于国有单位依法委派、委托的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区分盗窃罪与贪污罪的关键点之一。

    2、犯罪的客体和对象不同。盗窃罪犯罪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私财产。贪污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已经特定情形下的私有财产。可见,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远大于贪污罪,财产性质归属不同。

    3、客观方面不尽相同。盗窃罪的行为方式相对简单,即只有秘密窃取的方式。贪污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比较复杂,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和其他手段将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故贪污罪的行为方式除了密码窃取的手段外,还可以采用侵吞、骗取或其他手段等方式。就窃取的行为方式而言,贪污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前者的窃取手段是有限制的,即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窃取。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又是建立在主体的特定身份的基础上的,如果主体虽为国家工作人员,窃取的财物虽然也是公共财物,但不是利用其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等与职权无关的方便条件,则不符合贪污罪的客观构成特征而不应认定为贪污罪,而是盗窃罪。可见,国家公作人员以窃取方式将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是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贪污罪,关键就在其窃取财务的行为是否利用了其职务之便。

    (五)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两罪的行为特征不同。盗窃罪的行为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而侵占罪的行为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所以从侵占罪的行为结构“合法持有+非法侵吞”出发,可以看出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持有或者说接触对象物之际是否属于合法占有的状态,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可能是侵占罪的问题,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则可能是盗窃罪的问题,因为盗窃罪的对象只能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盗窃罪是社会中的一种常见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极大,了解了盗窃罪的概念、特点、认定以及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对盗窃罪认定难的问题,有助于我们正确运用法律定罪量刑,最大限度的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根本利益,真正做到司法公正,努力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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