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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在民事调解中的运用
作者:蔡元元   发布时间:2011-06-08 09:47:38


    被誉为司法领域“东方经验”的民事调解,不论是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还是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构建“大调解”体系,需要多元化的调解方式,需要不断拓宽调解思维,创新调解方法。心理学能通过当事人的言语、表情、气息、举止等外在状态推断出其自身的心理活动,通过对当事人心理活动的把握,对症下药,从而使调解工作事半功倍。

    一、民事调解是法官与当事人的心理互动过程

  民事调解过程,是调解人员、在场人和当事人通过直接交往进行的多边的心理活动过程。在多边心理交往过程中,产生连锁性心理反馈,形成调解过程中的多边心理互动关系。

  在调解过程中,心理互动的性质好坏取决于调解人员的心理素质、调解纠纷的方法和策略,以及在场人、当事人参加调解活动的诚意。调解方法、策略得当,当事人对调解抱积极态度,在场人也以公正的态度积极协助调解工作,就会形成调解中的良性心理互动关系,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心理纠纷的化解。调解人员在进行正式调前,做好当事人和在场人的心理疏导工作,并注意调控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在场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努力避免由于交往中的消极心理相互反馈而产生恶性心理互动,对于化解纠纷的成败,是至关重要的。

  二、把握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是调解的前提

  所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法官在进行调解前,首先应该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和心理变化。原告和被告的心理活动是截然不同的,原告一般是胜算比较大,心理轻松;而被告一般表现为忧心忡忡,心理紧张。如何把握两方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成为调解的第一步。

  (一)对原告的心理把握

  民事调解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对于原告的心理要把握,在当地民众的一般认知里认为原告有理,被告没理。无形中使原告的获胜心理有了加强,另外,像借款、婚姻类案件,原告不愿意接受调解在于担心被告反悔,质疑调解书的法律效力。笔者所在的法院民一庭在调解离婚和借款案件时大多原告一般都不愿调解,就算最后调解结案,也是一再要求法官要以判决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因此,在了解了原告的心理后,应加大对原告的心理劝说,让其了解调解结案的优点,其调解的快捷性,简便性、不可上诉性,是许多当事人选择调解结案的深层原因。

  (二)对被告的心理把握

  如前所述,被告本身就有一种挫败心理,有的案件被告人直接选择逃避的办法,不收传票、不出庭,询问其对案件的态度是:原告愿意怎么办就怎么办,法院愿意怎么判就怎么判。此种心态给法院的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这类被告,大部分是法律知识匮乏。我们法官首要的是让其了解法院的审判程序,积极面对案件、面对法院,逃避解决不了问题。在面对调解时,被告的心态是息事宁人,不愿张扬,一般对调解比较赞成。我们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了解原被告心理,了解其在某一阶段的心理变化,如在开始时双方矛盾一般比较尖锐,这时就要冷处理,搁置一段时间,之后调解就比较容易。

    三、心理学的具体运用

  在把握到了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之后,就要对照这些心理活动,分析成因,寻找策略,对症下药,最终使案件调解结案。

  (一)心理暗示

  社会民众对法院都有一种普遍的认知,当事人也同样。尤其是在起诉或者接到法院的传票之后这种认知就被无限放大,之前所了解的或者道听途说的所有关于法院的信息自动形成一种认知,除非亲自体验证明其认知是错误的,否则不能打消这种认知。所以,第一印象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法院来说,良好的工作纪律、工作氛围,整齐的着装,良好的谈吐和亲切自然的交流使接触法院的当事人有一种严肃、认真、公正的第一心理暗示,对调解工作中调解的心态、对法官的信任都是一种正面引导。当事人愿意信任法院、愿意信任法官,法官在当事人面前树立起了威信,那么在调解过程中就会事半功倍。

  (二)察言观色

  中医讲“望闻问切”四法,旨在从表象入手找到病因的根源。法官也应该察言观色,从当事人的言语、举止、气息、表情上找出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变化轨迹。如当事人面红耳赤、情绪激动一般是诉讼期望值较高,而表情冷漠则心态比较消极,但也要识别当事人的虚假表现。注意倾听当事人诉说,初步了解案情并根据其表达能力了解当事人的文化水平、社会阅历。向当事人提问,查清事实真相并从当事人的回答中推断其是否存在掩饰、侥幸、矛盾的心理。最后对收集到的各类信息进行梳理、综合分析,把握双方争议的焦点、分歧大小、承受底线等对有无协商的可能进行推断。

  (三)宣泄心理

  “宣泄”是心理治疗中的重要方法。人都有诉说的愿望,且都希望得到被倾听者的赞同。在民事调解工作中,可以适当借鉴这一方法。有些民事纠纷,如婚姻案件,情节琐碎,繁琐复杂,牵扯面众多,这时给他们充分的宣泄时间和渠道,可以达到心理的一种平衡。等心情平静之后,当事人就有一种被认同的感知,同时增强了对法官的信任感,反之,当事人一说话,法官就打断或者不让其充分诉说,就可能使当事人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对调解方案不配合,这就无形中给调解工作增加了困难。所以,调解人员在进行民事调解时,可采用情绪宣泄法,使当事人的消极情绪得到宣泄和释放,然后再进行心理疏导和调解具体的纠纷问题。

  (四)角色对换

  俗话说:想知父母恩,怀里抱儿孙。这就是说,只有在一个人扮演了某种角色以后,才能真正体验到作为该种角色的认识与情感。在进行民事调解时要做到两处转换:一是法官要与当事人进行角色转换。有的法官在调解案件时不能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有时提出的调解方案与当事人实际相差太远,从而导致调解的失败。还有的法官在调解时面对对当事人大呼小喝,使当事人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调解工作的进行。这时就需要法官为当事人想想,结合他们的生产生活水平、素质高低等状况主持调解。二是法官主持让双方当事人角色互换。双方都提对方考虑考虑。在调解赡养纠纷时,采用子女与父母的角色换位,转变不尽孝道的当事人的认识。

  在运用心理学进行民事调解时要注意当事人心里变化轨迹:从开始的情绪激动,急于倾诉,情感胜过理智,到想了解评判标准,看哪些权益能得到保护,再到想最大限度实现自己诉讼目标,坚持自己主张而不肯让步。调解人员应运用多种心理方法使当事人角色换位,友好协商,促进矛盾纠纷化解。

    (作者单位:江苏宿迁市宿城区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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