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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赔偿的界定
作者:刘颖   发布时间:2011-06-03 13:36:00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部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范围则是指对哪些违法行为,国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界定行政赔偿范围是行政赔偿的重要环节。其意义表现在:1、赔偿范围确定了受害人行政赔偿请求权的范围,界定了受害人享有和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的界限。2、行政赔偿范围确定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范围,认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的界限。同时还从反面警示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不应当为哪些行为。3、行政赔偿范围认定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确定了行政机关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的程度。

    行政赔偿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两个方面。

    一、所谓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自身密不可分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又分为生命健康权、自由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身份权分为亲权、监护权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人身权范围比较狭窄,限于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有:1、违法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2、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我国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强制治疗和强制戒毒、劳动教养、强制传唤、行政扣留,其它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实施主体并非单指公安机关,凡法律授权的机关均可实施。3、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这是指行政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它又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没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政机关实现了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二是享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和条件之外,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有:1、暴力行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不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有履行职责的权限,也不论其目的。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采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受害人都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伤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多样。例如:在不该使用武器、警械的场合而使用;使用武器、警械的程度与被管理者的行为不相适应;使用武器、警械的种类上选择错误;使用武器、警械违反法定批准程序等。应注意的是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应有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后果,才可以要求赔偿。没有此后果的可要求其主管部门或检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3、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行为。是指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列举规定的情形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权损害的行为。

    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财产权是狭义的财产权,仅限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经营权和物质帮助权。

    1、侵犯财产权的情形有: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和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针对财产权的其他行政处罚。

    2、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拍卖。其违法的表现有:(1)超越职权。指行政机关不享有查封、扣押 、冻结的行政职权,而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2)采取的对象错误。如查封、扣押案外人的财产或虽是违法人的但不是用于违法活动的财产。(3)违反法定程序。指行政机关不按法律规定的手续采取强制措施,如扣押财产未清点登记、加贴封条,当事人对扣押物品数量提出异议,则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不按法律规定的方式保管被扣押的财产。如未妥善保管而造成财产的变质灭失,应当赔偿责任。(5)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采取强制措施,造成财产损失、损坏或给当事人造成其它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征收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并依法给予公平补偿,否则便是乱收费、乱摊派。其违法表现有:(1)不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数额,征收费用和劳务。(2)无法律规定自行设立项目,征收财物和费用。(3)征收目的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4、其他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指国家赔偿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违法侵害财产权的行为。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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