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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拖欠”房贷三个月 银行追讨二十二万
发布时间:2012-12-19 15:52:31


     本网讯(徐小垒 崔立城)   如今还房贷成为生活中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而来自河北的魏永亮却忘记了还房贷,拖欠3个月后银行将魏先生告上了法庭。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事。

    2012年11月底,正在忙于做生意的魏永亮突然收到了来自香河法院的传票。看了传票他这才想起来,因为疏忽已有三个月未还房贷了。2009年,从外地来香河做家具生意的魏某手里攒了些积蓄,于是向某银行申请了房产按揭贷款,每月还款2000元。现在银行要起诉他。魏某赶紧到银行还清了逾期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并联系银行撤诉。但银行要求魏某必须承担为此事花费律师费诉讼费及保全费近万元,才有可能撤诉。魏某对还房贷后还要额外承担一万多元的费用,实在难以理解,无奈之下只能应诉。

    2012年12月11日,此案开庭审理。庭审中,魏某认为拖欠几千元钱,银行就起诉,太不近人情。况且已还清了逾期贷款,银行没有理由一次性收回全部贷款,不应承担高额的律师费、诉讼费。银行代理人则拿出当初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连续三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未能按期还本付息,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一次性归还剩余的全部贷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也由借款人承担。据此,银行不仅要求魏某补交房贷,还要一次性归还剩余借款余额及利息、罚息,律师费,诉讼费及保全费,共计22万余元。而魏某觉得“冤枉”,虽然约定清楚,但当时办理贷款时,合同条文繁多,自己根本没有细看,就草草签了合同。

    鉴于案情特别,主办法官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调解。法院认为,银行与被告魏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魏某逾期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银行除有权依照借款合同约定计收利息、罚息外,还有权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被告魏某立即提前偿还剩余的全部借款。但鉴于被告魏某因一时疏忽忘记还贷,并非恶意欠贷。主办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希望双方做出适当让步。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银行同意分担了部分费用并撤回诉讼。但魏某除支付拖欠银行三个月的贷款利息、罚息外,还额外支付了保全费、诉讼费等4000元,魏某为此付出了“学费”。

    法官提醒:购房人在办理银行房贷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明确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必须承担的义务以及违约承担的法律后果。妥善安排好还款计划,按时还款,避免因粗心大意欠贷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否则损失的不仅是经济利益,还损害了自己的“信用”。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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