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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采取措施加强对当事人的释明工作
作者:赵永攀 李卫华   发布时间:2011-05-19 14:09:37


    北京市延庆法院经调研发现,部分当事人受自身知识、认识能力的限制,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存在诸多障碍。

    一是立案阶段不能正确行使诉权。主要表现为:不能正确区分民、刑、行三类诉讼导致诉求混乱、交叉,不符合相应的立案要求;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对诉前保全、先于执行等措施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诉讼中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等。

    二是对法院工作缺乏理性认识。一些社会弱势群体的当事人,对法院审判工作缺乏理性认识,过分依赖人民法院“为民做主”,怠于主动行使诉讼权利。

    三是诉讼风险意识较差。一些当事人把诉讼活动等同于一般的社会活动,对如何举证、庭审、辩论等缺乏风险意识,产生不利后果后亦不知怎样处理。

    四是不懂得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诉讼过程中,一些当事人不知如何就和解、调解、代理、变更诉讼请求等事项与法院及代理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

    针对上述问题,该院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加强对当事人的释明工作:

    一是加强立案过程中的释明工作。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行的处理途径;针对诉求不明确、不充分的,在不影响法院中立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指出利害关系并予以正确引导;对于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可适当以建议形式告知当事人到有关法律援助部门寻求帮助。

    二是加强诉讼准备阶段的释明工作。主要通过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指导举证,并在证据交换时根据当事人对法律的认知情况,进行必要的释明。

    三是加强法庭审理阶段的释明工作。法官应围绕双方当事人请求及争执点,引导双方当事人充分辩论。法官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真正理解当事人真实的意思和主张。

    四是加强审理结束后的释明工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或有疑问时,法官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裁判文书主文的含义等进行答疑释理,以减少不必要的上诉、申诉,实现息诉和保障社会稳定的目的。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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