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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与法官之间“隐性冲突”的成因及对策
作者:奉一兵   发布时间:2011-06-01 16:48:32


    在审判工作中,部分当事人在法官开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工作等时,采取有意躲避、拒不配合、消极敌视等方式,与法官之间形成隐形冲突。这些冲突不仅给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一旦处理不恰当,还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对此,通州法院宋庄法庭调研发现主要有以下三大成因:

    1、当事人对司法行为、司法程序的认识存在误差。部分当事人认为,签字就是影视作品中的“画押”,就是认可对方的诉辩主张,因此拒绝在开庭笔录、送达回证上签字;如果法院找不到自己,审判就无法进行,因此在送达过程中,拒绝接收传票,谎称自己不是当事人本人,拒绝提供有效送达地址。

    2、法官与当事人缺乏有效沟通。审判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反映法官办案拖拉,从而怀疑审判公信力。此类案件通常是由于法官审判任务重,未能及时结案,或正在调查取证,但当事人对此不知情。目前,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常常通过电话沟通,但由于法官忙于开庭、调解、调查,很少有时间在办公室坐等电话,从而导致难以及时沟通。

    3、负面舆论的影响。近年来,尽管人民法院在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但部分媒体恶意炒作法院的负面新闻,导致一些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存在偏见,对司法行为产生不必要的怀疑。

    针对上述情况,宋庄法庭提出以下对策:

    1、加强诉讼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近年来,法制宣传的重点侧重于实体问题,但对于何谓缺席审判、何谓公告送达等程序问题宣传较少,解释、引导作用的空间有待扩展。

    2、完善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沟通机制。可以通过设置专人负责接听的办公电话、开通咨询邮箱、制作发放诉讼程序、诉讼继承告知书等方式,保障当事人及时获知必要信息,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误解。

    3、加大对人民法院新风貌、新形象的正面宣传力度,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争取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和认同。

    (作者单位:北京市通州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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