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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法院依据刑(八)发出首份禁止令
发布时间:2011-05-16 11:23: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益银)   5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潘金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同时禁止被告人潘金洪接触受害人陈广伟及其近亲属。这是该院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发出的首份禁止令。

    被告人潘金洪因坟山纠纷在协商不成后纠集他人将受害人陈广伟打致轻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金洪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潘金洪的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宣判缓刑。为促进潘金洪教育矫正和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之规定,法院禁止潘金洪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受害人陈广伟及其近亲属。办案法官介绍说,法院在刑事案件判决的同时发布禁止令,旨在约束犯罪分子在管制或缓刑期间的某些特定行为,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特殊惩罚。

    据悉,刑法修正案(八)还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办案法官表示,禁止令制度的创制对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和发挥非监禁刑的功能提供了有力帮助。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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