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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铁中院宣判刑(八)施行后首起运输毒品案
被告人如实供述涉毒罪行被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1-05-10 13:44:5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郑妍 徐林宝)
5月10日上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运输毒品案件,首次依照《刑法修正案(八)》有关条款,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定为法定从轻情节,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俞鹏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现年28岁的俞鹏系江西上饶市无业人员,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2006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去年12月21日18时许,俞鹏持当日车票从曲靖火车站乘上由昆明开往上海的K80次旅客列车,就座于该车7号车厢12号下铺,欲前往江西上饶市。次日下午,列车运行在铁路娄底站至株州站区间时,乘警在7号车厢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位于12号下铺的俞鹏形迹可疑,便对其进行盘查,当场从其挂在铺位内侧衣帽钩上的黄色环保袋中,查获带有浓浓香味的橘红色药片状可疑物品10包,约1900余粒。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查获的可疑物品为俗称“冰毒”的甲基苯丙胺,净重182.16克。俞鹏被抓获后,对自己携带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铁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俞鹏明知是毒品而携带乘坐旅客列车,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俞既是累犯,也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俞鹏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等情节,故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这起运输毒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也如实供述,关键在于对被告人俞鹏的量刑是酌定从轻还是依法从轻。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是《刑法》对我国“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进一步法定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充分体现。从案件本身来看,被告人俞鹏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又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因此,上铁中院改变以往酌情从轻处罚的做法,按照毒品数量和量刑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是恰当的。 “坦白从宽”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广泛运用,但在此次修正案实施前,对不构成自首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司法实践中只是作为一种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对待。此次刑法修正案把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予以法定化,将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坦白从宽”的政策要求,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和对自愿认罪者的改造,从而达到刑罚的目的。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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