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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思悔改再偷 构成累犯重罚
作者:张广坡 王明芝    发布时间:2011-04-29 14:37:28


    2011年4月27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刑满释放刚刚三年的被告人常亮(化名)因再次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4日和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常亮携带人力车等作案工具,先后两次窜至本县某镇某村,趁夜深人静之机,采取翻墙入院、撬锁入室等手段,盗走该村村民邹某、熊某家籽棉600斤、芝麻52斤、玉米715斤、小麦100斤、共计价值4183元,盗后均用人力车拉回自己家中藏匿。2010年12月16日早上,被害人熊某便顺着现场留下的人力车车辙印追至常亮家,后报案,公安干警即赶至常亮家将其抓获。案发后,所盗物品均被追回退归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常亮,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02年1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5月28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之手段,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常亮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所盗物品全部被追回并退归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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