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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狗被发现竟开车拖死狗主
发布时间:2012-05-31 15:10: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健)   一男子伙同他人在盗狗时被主人发现遭拦阻,为抗拒抓捕驾车将狗主撞倒拖行十数米致死。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曹某成进行了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9年10月6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成伙同同案人马某福、廖某凡(二人均已被判刑)驾驶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至赣县王母渡镇枫树村被害人陈某斤家门口路段盗狗。按照事先分工,由曹某负责驾车,廖某凡负责在车上用铁丝圈套狗并拉上车,马某福负责在车上拉住车门并将狗装进铁笼。三人正在对陈某斤家一条黄狗实施盗窃时,被在路边放牛的陈某斤妻子严某发现,严某随即大声呼叫。站在家门口的陈某斤、陈某二人闻讯即跑到面包车前两侧阻拦。曹某不但没有停车,反而加速行驶,致使陈某斤被撞倒在面包车底盘下被拖行16.7米。曹某等人逃离现场后,陈某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盗黄狗价值人民币13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盗窃行为被发现而逃跑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转化成抢劫罪。曹某成在被害人为阻止其逃跑站在机动车前侧的情况下不但没有停车反而加速行驶,其对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在主观上是一种放任的间接故意,曹某成参与盗窃财物的数额虽然不大,但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曹某成系案发时的机动车驾驶者,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应负主要刑事责任,但曹某成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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