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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网站播放减肥女子参加心理访谈节目被诉侵权
发布时间:2011-04-21 17:11: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克元)   爱美青年女子邹英(化名)在央视《心理访谈》栏目制作了因减肥而导致厌食症、暴食症及心理障碍等问题,并接受现场疏导的节目并播放后,被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西南林业大学、郑州大学和华东理工大学在校园网站上进行播放。邹英认为,4高校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诉请4所高校分别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日前,其诉请被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诉请名誉遭侵索赔损失

    2005年,邹英参加了中央电视台法治频道《心理访谈》栏目的节目录制,该节目就邹英因减肥导致其厌食、暴食、心理困扰等问题与邹英及其家人进行了访谈和疏导,并于2005年间两次在央视播放。节目播出后,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作为央视各类节目的全球版权交易总代理,将上述节目收录于其出版发行的DVD《儿女心中的秘密》中,目录名为《女儿减肥之后》。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上半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西南林业大学、郑州大学和华东理工大学4所高校分别与北京爱迪科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购买了《网上报告厅》视频数据库的使用权,该数据库中包含《女儿减肥之后》的视频内容。后邹英发现在上述4所大学的的图书馆网上报告厅网站中可搜索到《女儿减肥之后》的视频内容,马上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认为,4所高校未经本人同意,在自己的网站上以“网上报告厅”的方式传播,擅自公布了本人的姓名、肖像,宣扬个人独特的生活特点、心理活动,已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故将4所高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停止对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删除其网站上保存的个人信息,并在网站上刊登道歉声明,为本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同时各赔偿律师费2000元、公证费800元、医疗费1000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共计9万余元。

    辩称未作修改何谈侵权

    4所高校辩称,邹英作为嘉宾参与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女儿减肥之后》节目的制作。此后,她又于2007年再次作为嘉宾参与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女孩暴食之谜》的节目制作。两次节目的制作均为其主动参加。节目录制中,邹英不仅使用真实姓名,并主动详细陈述自己因减肥导致的厌食、暴食及心理障碍等信息。需要指出的是,在节目制作完成后,其著作权属中央电视台享有,可依法转让、使用。故本校使用的《网上报告厅》系北京爱迪科森公司研发、可以通过平台观看的学术视频数据库。学校图书馆通过购买《网上报告厅》平台软件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平台点击、观看包括《女儿减肥之后》在内的部分学术报告,用于师生科研之用,仅限于校园局域网范围。另据了解,北京爱迪科森公司已取得销售视频报告的相关合法授权,中央电视台作为版权人,将版权授予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代理,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又授权北京爱迪科森公司。学校取得《网上报告厅》数据库的使用权后,对网上报告厅的内容及版块框架结构未作任何改动。然在得知邹英起诉后,已将此事反映给北京爱迪科森公司,目前该公司已删除涉案视频。因此。学校的行为并未侵犯邹英的隐私权、名誉权,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高校承担责任缺乏依据

    法院认为,涉案视频来源于邹英于2005年在央视录制的节目内容,高校并未作出增加或删减,即在涉案视频的内容方面,学校并不存在侮辱、诽谤或严重失实等违法行为。央视作为全国性的媒体单位,邹英对于参加其节目录制可能产生的传播效应和影响,应当是明知的,故邹英在节目中透露的个人信息,应认定已向社会公布,学校的行为并不属于公布他人隐私。从涉案视频的来源及其传播流转环节考虑,高校系通过向案外人北京爱迪科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购买的方式取得涉案视频的使用权,并用于教学科研活动。而爱迪科森公司取得了央视认可的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的授权,故高校取得并使用涉案视频的途径合法,其主观并无过错。央视等媒体是否有权流转涉案视频或在流转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限制条件和注意事项,因涉及版权及双方约定等问题,即涉及央视等案外人利益,在本案中不作阐述,但即使存在案外人侵权而导致有关高校间接侵权的情形,从高校主观有无过错、在流转环节中的作用大小、对外传播的影响力以及与邹英损失之间的因果联系等因素分析,在高校已将涉案视频自其网上报告厅中移除后,邹英仍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缺乏相应依据。综上,邹英主张的侵犯其名誉权及隐私权,并要求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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