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涂国华 刘曙华)
公司总经理兼股东私自挪用他人预付货款后下落不明,公司无法履行合同应承担归还货款责任。2月23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做出一审判决,被告黎川县银王鞋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深圳市金鑫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7万元及利息。
2011年6月8日,原告深圳市金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黎川县银王鞋业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价值58万元的真皮女装休闲鞋,并对质量标准、交货、运输、结算方式等均进行了约定。8月2日,收原告预付货款货款47.5万元给被告。同日,被告总经理兼股东曾某将该货款中的37.5万元非法挪用并逃匿。之后,被告归还了原告货款10.5万元,余款37万元元以要向曾某追偿后再归还为由拒付。原告索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货款37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黎川县银王鞋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深圳市金鑫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7万元事实存在,被告黎川县银王鞋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兼股东挪用货款系公司内部矛盾,公司无法履行合同对外应承担归还货款责任,被告要求向股东曾某追偿后再归还的理由不成立,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