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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积金纳入执行联动机制 欠债不还法院可扣划
发布时间:2012-05-24 11:37:58
光明网讯
据重庆法院网消息,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将涉及住房公积金案件的审理、执行纳入协作联动机制,进一步强化了反规避执行措施。
《意见》从住房公积金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住房公积金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案件的审理执行,以及住房公积金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的执行等六个方面,规范了人民法院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互协作和配合的工作程序。同时,还就双方工作联络人员、联系部门以及定期会商机制的建立进行了规定。 在住房公积金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方面,《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因审理、执行案件需要,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查询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予以协助,并在查询完毕后将信息资料当场交付执行人员。对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冻结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立即办理冻结,并将协助执行回执当场交付执行人员。若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协助办理。扣划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拨到人民法院指定账户,由人民法院出具案款专用票据。 在住房公积金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方面,《意见》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无效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并在审查完成后三个月内执行结案。 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案件方面,《意见》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因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商业银行已将借款合同权利转让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合同权利未转让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商业银行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起诉。人民法院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在三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在执行该类案件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及时执行完毕。 关于住房公积金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的执行,《意见》规定,企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企业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应视为职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清偿。破产财产管理人执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分配方案,应在破产财产开始分配后十日内,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划转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近年来,重庆高院一直致力于与相关市级部门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目前已与市公安局建立了“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与人民银行建立了“企业和公民信用数据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了“重庆市企业信用数据库”三大系统。向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案件数据17万余条,通过公安机关对250名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对42名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对800余辆车辆采取了查扣措施。法院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将进一步推动反规避执行活动的开展。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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