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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不死悔改 触犯新罪加刑18个月
发布时间:2011-04-07 11:42: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郁菊红 张俊)   眼看刑期将满,但在服刑期间不守监规,不听管教,还动手伤人,服刑人员宋丁辉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4月6日上午,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宋丁辉破坏监管秩序案,并依法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被告人宋丁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余刑至2011年4月22日止及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宋丁辉,男,1989年生,福建人。2010年6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后被寄押在海盐县看守所服刑。

    2010年11月8日,被告人在海盐县看守所一监室内因琐事与邢某发生纠纷,遂采用拳打脚踢等手段殴打被害人邢某,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邢某因面部损伤致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损伤程度为轻伤。

    一时冲动换来一纸判决,让本可以在今年4月就刑满释放的宋丁辉将继续自己的牢狱生活。法庭上,被告人宋丁辉表示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但为时已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丁辉作为被关押在执行场所服刑的罪犯,在被监管期间,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并致人轻伤,属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既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按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从一重罪处罚”,故对被告人宋丁辉应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为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监管场所秩序的稳定,保障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利进行,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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