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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职能定位 从监督走向监管
作者:刘连顺 发布时间:2011-02-24 16:38:48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任务更加艰巨。人民群众迫切期待审判监督工作更加公正与高效,特别期待以看得见、听得懂、做得到、靠得住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实施,给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带来重大影响,对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职责重新分工提出了迫切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定位,更加合理地设置审判监督机构,更加科学地配置审判监督司法资源,成为当前审判监督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下面就审监庭如何转变职能及完善职能定位谈一下粗浅认识。 一、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实施后对铁路基层法院审监庭职能的影响: 一是基层法院审监庭审判职能弱化。在现行《民事诉讼法》实施前,基层法院审监庭主要职能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审理再审案件;二是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三是涉嫌违法案件审查。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实施后,基层法院不再承担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和依申请再审启动的民事再审案件的再审工作,仅承担极少量的依职权和涉及事实证据的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如民事诉讼法177条、179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188条)。但是基层法院在刑事、行政案件方面的受理申诉、申请再审职能得以保留。 二是基层法院审监庭受理案件的数量大量减少。修改后民诉法,基层法院审监庭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下降,不再承担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和依申请再审启动的民事再审案件的再审工作。 二、审监庭职能转变面临的问题: 一是思想观念不适应。再审案件改革,铁路基层法院审监庭受案数量更少,甚至“无案可办”。因此,有人认为基层法院审监庭已不再具有自身发展空间,甚至认为应取消基层法院审监庭。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再审制度改革的初衷和目的应该说并不是要弱化基层法院审监庭的作用。只不过,为了适应改革的形势,需要我们及时更新认识,树立新的、更为全面的“大审判监督”观念:第一,在现实再审制度的改革后,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不应该仅仅限于事后的、纠错式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所进行的狭义的审判监督,而应该是动态的对整个审判过程进行同步检查、监督、督促整改的全程监督。第二,再审制度改革后,基层法院审监庭只要能转变职能,在对整个法院审判过程进行同步检查、监督、督促整改上做文章,就一定会大有作为。 二是职能定位不适应。基层法院审监庭应该将主要工作职责定位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为此,要实现以下转变:第一,要实现审判监督的重心从事后监督转向事中监督,从结果监督转向过程监督,从实体监督转向程序监督的转变,将审判监督管理的关口前移,建立科学的、立体化的监督管理体系;第二,实现从静态的单纯检查案卷向动态的对整个审判过程进行同步检查、监督、督促整改的全程监督转变;第三,要实现以检查监督为主向检查监督与督促整改并重的转变。 三是工作机制不适应。转变基层法院审监庭职能,必须建立新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以前对于发生在审判环节中的诸多需要监督的程序事项,往往通过院长、庭长和审判长,采用层级式和行政化的方式来管理,并建立了一套与此相适应的工作机制。但是,这种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毕竟存在一定的缺陷性,特别是与当前基层法院审监庭转变职能的需要不相适应。因此,构建新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就必须处理好院长、庭长和审判监督法官办案与审监庭监督法官办案的关系,尤其是要明确各自的权限。 四是审判监督如何实现的问题。当前铁路法院面临改制,人员少,法官的“青黄不接”。在如此形势下,法院不可能投入更多的人员来从事审判监督工作。基层法院审监庭实现职能转变后,审判监督工作如何开展,以及怎样实现效果最好,就成为基层法院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五是监督主体权限划分的问题。基层法院审监庭的法官与其他业务庭室的业务法官在职级上没有什么区别,以至于其在进行监督工作时,其公正性、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了质疑。基层法院审监庭的监督主体如何实现最优化,是转变审监庭职能的一个重要问题。 六是审判方式的问题。传统监督案件的方式基本上都是对案件的事后监督,案件汇报,抽查案件、卷宗评查等都是对案件进行事后的监督纠错行为,监督的手段比较单一,出现问题无法弥补。并且监督的内容大都是对程序问题的监督,实体方面的问题难以顾及。基层法院审监庭职能定位后,必须解决一个审判监督方式的问题,变以往的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以满足对实体程序监督的需要。 三、铁路基层法院审监庭如何重新定位: 1、审监庭是适用再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的业务部门。审理再审案件始终是审监庭的中心工作,这也是审监庭的第一要务。审监庭应当确立“依法纠错”的原则,严格规范再审案件的审理,注意在改判案件时,征求原审判员、原合议庭的意见,相互沟通,相互探讨,坚持把每一个再审案件处理的公正、合理,办成经得起事实、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 2、审监庭是法院内部承担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管理部门。将审监庭作为基层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通过对审判监督人员审判执行过程的动态、全程监督,切实开展好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既可以缓解民诉法修改后,基层法院审监庭审判职能弱化的问题。又可以在现有司法资源配置下,对案件质量进行有效地监督管理,提高法院办案的质量。 3、审监庭是承担错案分析和总结审判经验职能的部门。审监庭审理再审案件,其法律价值功能,不能仅限于纠错。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是审监庭超前预防的一个方面,加强错案分析和总结审判经验是基层法院审监庭的超前监督的另一个方面。审监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大都是在程序、实体和适用法律上存在不足的案件,通过审监庭的错案分析,可以从源头上找到问题的所在,使审判人员不再犯同类错误。 四、审监庭职能定位如何转变: 1、转变监督理念,实现管理重心由审判流程管理向审判监督管理的转变。审判流程管理经过十多年的运行,基本上达到了规范化、制度化。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发展,要求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的同时,将审判管理的重心向审判监督管理转移,突出对案件程序和实体的全面监督管理,通过科学的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结合民诉法修订实施后基层法院审监庭职能转变的需要,将审监庭确定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积极推进审监庭职能转变和重新定位,把审监庭由原来单纯审理再审案件的业务庭,转变为担负审判、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错案分析、总结审判经验等职能的综合管理部门,担负起全方位、立体化的综合管理、服务、监控、建议、督查等职能。 2、监督主体由多元向统一转变,内容由审限监督向审限监督和实体、程序监督相结合。在现行的审判监管模式下,审判监管职能分散在多个部门,带有很强的行政化特征,造成监管成本大、效率低。以本院为例,包括立案庭、审监庭、研究室、政治处、专审委等多个部门在内的监管机制,都不同程度、不同范围地承担着审判监管的职能。这种监管机构和监管职能不统一,导致了一下问题的出现:一是使完整的审判监管工作被人为分解,造成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局面,不能形成整体合力,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管的作用,某些情况下甚至给审判人员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负担;二是影响了监管信息畅通,因监管职责不清或交叉而导致的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由于各管理部门往往分属不同的院领导主管,发生矛盾时的协调环节过多,增加了监管中的沟通协调成本;四是导致审判监管中的层级过多,使审判监管的指挥链条被认为拉长,降低了审判监管的效率。随着形势的发展,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监督不力导致案件质量不高的矛盾不断加剧。因此,必须对监督的主体进行转变,充分发挥审监庭内部监督这一职能,突出对办案过程的监督,以实现其对实体和程序双重监督的需要。 3、监督关口前移,实现由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转变。传统监督手段比较单一,案件抽查、卷宗评查和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基本上都是对个案的、事后的监督。在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时,审委会委员们在往往对案件情况不是很了解,在汇报时,办案法官为了获得审判委员会的支持,可能汇报时避重就轻,形成研究意见时,有失公正。审监庭职能重新定位后,被赋予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如何构建一种机制,能够在法官办案的同时,审判监督人员可能同步跟踪监督办案过程,从而实现对办案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动态监督,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4、以信息技术为依托,推进职能转变,实现科学定位。 我们应从创新手段入手,通过信息化技术,构建案件同步跟踪监督考核的工作新机制。大力改造院内局域网,全面启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搭建快捷高效现代的网络平台。案件从立案一直到执行完毕,归档,各个环节的承办人员负责相关信息和诉讼文书资料录入系统,这为案件监督评查电子化创造了条件,实现院长、庭长和审判监督人员对办案全员、全过程的跟踪、同步监督、实时考核,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司法公正。 以科学技术为基础,广泛吸取兄弟法院及相关领域的先进监督管理经验,不断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手段和方法。以科学理念为支撑,建立监督管理考核系统。实现审判监督由事后监督向事中、事前监督,由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由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的转变,建立边办案、边监督、边考核的全新考核模式,不断推进审判监督制度的创新,完善审监庭职能的重新定位。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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