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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河口三被告合伙盗割军事通讯电缆落法网
发布时间:2011-05-05 14:22: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牛家文)
2011年5月4日,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破坏军事通信设施案,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以被告人张富礼、熊友良、陶真美破坏军事通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八个月。
2010年10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张富礼驾驶三轮摩托车从南溪镇到大南溪附近的村寨收购废品,其发现寨子旁的香蕉地里有光缆线后起了盗窃之心。他转回南溪镇后到被告人熊友良家中,邀约被告人熊友良、陶真美夫妇一同去盗窃光缆线,并提出由其与熊友良二人去盗窃,被告人陶真美负责看守三轮摩托车,并答应给陶真美100元人民币。 当晚被告人张富礼驾驶三轮摩托车载熊友良、陶真美窜至大南溪某部队附近的香蕉地里,将该部队队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割断,在拉拽收拢电缆线时,该部队执勤哨兵发现电缆线有异动,即时将此情况报告值班领导。当时正在值班的指导员立即指派三名战士前去查看。20时20分许,三名战士从连队部出发沿电缆线往山下的香蕉地巡查,巡查过程中三人在距离连队200米处看见香蕉地里有电筒光和电缆线在晃动,就立即围上去询问。此时,盗窃电缆线的被告人张富礼、熊友良分头逃窜,三名战士沉着冷静分头追击,在追击100余米后,将逃离现场的张富礼、熊友良抓获。在扩大搜索过程中,将在路边守车的陶真美抓获。在现场发现连队正在使用的三根电缆线被割断,查获现场遗留的一把割电缆线的香蕉刀,最后将抓获的张富礼、熊友良、陶真美带回连队移交河口县公安局调查处理。 河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及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以被告人张富礼为破坏军事通信罪主犯、熊友良、陶真美为从犯分别定罪量刑。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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