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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贩卖真烟扰乱市场秩序 非法经营四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1-04-01 11:03:15
光明网讯
日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香烟案,法院以被告人王祥、张成、祖海东、段成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缓刑四年至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至5千元,并将四人非法经营的价值人民币20万余元的香烟没收。
2010年7月2日,张成到山东临沂看望王祥时,看到“红南京”和“精品南京”香烟在当地销路不好,遂起了在临沂市收购这两种香烟到泗洪销售赚钱的念头。于是,张成和王祥商谈由被告人王祥在临沂收购香烟,然后通过物流公司运输销售给被告人张成,再由被告人张成在泗洪市场上销售。王祥表示同意,并开始陆续在临沂市收购“红南京”、“精品南京”等香烟(均系真烟)。自2011年7月9日至2011年7月17日,王祥先后通过物流公司运输将所购香烟销售给张成,总价人民币207155元(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张成先后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汇款207155元给被告人王祥。张成将其中的部分香烟销售给被告人祖海东,总价13万余元,又将其中的部分香烟销售给被告人段成友,总价60152元。其余部分被其销售给其他人。祖海东、段成友又将所购香烟销售给其他人。2011年7月22日,王祥又通过物流公司运输销售给被告人张成总价23450元的134条“精品南京”香烟,张成在将该批香烟销售给被告人祖海东时,被泗洪县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王祥违法所得3000元,张成违法所得1500元,被告人祖海东违法所得1500元,被告人段成友违法所得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祥、张成、祖海东、段成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专营、专卖的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张成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部门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扣押的涉案香烟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王祥、张成、祖海东、段成友均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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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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