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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审判职能 唱响司法服务民生的主旋律
作者: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孙启福   发布时间:2011-03-17 15:31:31


    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民而立。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字里行间流淌着浓浓的民生情怀,强调要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并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处于解决矛盾的最终环节,既是经济利益的“调节器”,又是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其工作具有很强的全局性和保障性,充分利用司法裁判权主动积极维护民生权益,不断唱响为民生服务的主旋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践行主题,明确司法服务民生的重要现实意义

    民者,国之根也。服务民生,是新时期党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的要求,也是检验司法工作质量优劣的重要标准,更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只有充分认识人民法院服务民生的重要意义,才能主动自觉地找准审判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才能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才能更好地为民生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司法服务民生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的应有之义。悠悠大事,民生为先。改善和服务民生大计,历来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任务,亦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人民法院作为党和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其职能的履行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但始终离不开为民生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强有力司法保障的宗旨。因此,服务民生既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又是人民法院首要的法定义务。当前,改善和保障民生,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加有尊严已成为全国上下的首要任务。可以这样说,民生问题,从来没有现在被如此高度重视。这既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经济社会发展“调节器”和“减压阀”的职能作用提供了新的契机,又为人民法院应对复杂多变的民生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人民法院只有自觉坚持“民生至上”的指导思想,坚持司法的政治性和人民性,主动将各项工作纳入服务民生的大局,才能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确保审判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确保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社会和谐繁荣,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司法服务民生是人民法院应对司法需求的当务之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民生问题错综复杂,事关民生问题的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争议等诉讼案件日益增多。民生诉讼案件的快速增长,既是随着经济发展民生问题在审判领域的直接反映,更是民生问题迫切需要司法妥善调节和协调的现实要求。可以预见,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事关民生问题的各种纠纷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必将继续保持上升态势,这对人民法院司法服务和保障民生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如何运用司法手段妥善解决民生问题,已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面对的现实课题。因此,只有坚持唱响司法服务民生的主旋律,人民法院才能从容应对民生问题所带来的司法需求大幅上升与司法功能相对滞后、民生问题复杂多样性与司法调整手段有限性等矛盾,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才能有效解决涉及群众民生问题的难点热点问题,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大实现。

    司法服务民生是人民法院自身科学发展的现实之需。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人民法院自身科学发展的过程,至始至终包含这司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其工作水平始终与司法服务民生息息相关,一脉相承。虑于民也深,则谋其始也精。毋庸讳言,当前,由于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加之司法手段调处矛盾纠纷的滞后性,人民法院的自身工作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服务民生的需求,突出表现在服务发展的方法不多、措施不够。尤为突出的是,司法服务民生的理念还没有完全牢固树立,部分法官错误地认为,司法的最大职责就是分清是非,讲服务纯属苛求,导致机械适用法律、就案办案、坐堂问案等倾向突出,以致对许多事关民生问题案件的处理不能实现案结事了,矛盾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化解,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难以实现有机统一。这些客观存在的问题,其解决必定是一个漫长的渐进过程。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强化为民生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强有力司法保障的理念,充分抓住司法服务民生为人民法院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所带来的历史契机,迎难而上,顺势而为,创造性地实现司法服务民生与人民法院自身科学发展的有机统一。

    二、强化理念,确保司法服务民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旗帜是方向,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司法服务民生,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只有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阳光司法理念和为民司法理念,才能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范围、完善服务措施,才能有效提高服务的能动性、自觉性和实效性,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强化能动理念,始终保持司法服务民生的积极性。所谓能动,是与被动相对而言的。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只有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切实有效地认识和改造世界。不可否认,司法本身的属性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但这与司法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并不矛盾。社会在进步,改革在推进,实践在发展。当前,各种错综复杂的民生问题大量涌现,人民法院为民生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的责任重于泰山,其任务之艰,难度之大,前所未有,更迫切需要以能动的姿态,主动积极地应对各种民生问题所反映的司法需求。因此,人民法院只有解放思想,摒弃因循守旧、不敢作为的传统观念,才能充分发挥自身服务民生的特有专业优势,开拓进取,奋力攻坚,与时俱进,不断开创司法服务民生的新局面。

    强化阳光理念,始终保持司法服务民生的公正性。“正义不应当只是被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民生问题能否得到真正解决,归根到底是社会公平正义能否最终得到实现。既要保证实体方面的公平正义,又要保证程序方面的公平正义,而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因此,在司法服务民生的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阳光司法理念,进一步健全公开机制,让审判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通过依法、及时、全面的公开机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促使司法服务民生的全过程置于“阳光之下”,更加透明,从而达到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提升司法服务民生公信力的目标。

    强化为民理念,始终保持司法服务民生的人民性。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我们党执政的根本宗旨,也是人民法院弘扬和践行“为民”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司法服务民生,必须要对人民群众有深厚的感情。古人曾云:“心中为念农桑苦,耳里如闻饥冻声。”在司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过程中,就是要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理所当然地让人民群众享受到优质高效的服务。因此,只有将深厚的感情融入到服务中,我们才能一切从人民群众的需要为出发点,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满意为落脚点,俯下身子听民怨,放下架子解民忧,想群众之想所想,急群众之急所急,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的温暖和人文关怀。

    三、完善方法,确保司法服务民生落地生根发芽结果

    司法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人民法院围绕大局、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之一。人民法院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强力推进自身科学发展,始终确保各项工作适应民生的需要,为促进妥善解决民生问题提供源源不竭的司法服务。

    人民法院应通过审理好民事案件切实保障民生。民为邦本,本固邦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事关民生问题的婚姻家庭、“三养”纠纷、损害赔偿、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逐年增多。这些矛盾纠纷数量多,处理难度大,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妥善处理这些矛盾纠纷,是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课题。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依法服务、合理服务、便捷服务为载体,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办案原则,妥善处理各类民事纠纷,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努力实现民生权益的最大化,进而营造出支持民生发展、服务民生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人民法院应通过便民网络机制切实方便群众。古人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当前,因为各种因素的制约,人民群众参与诉讼还客观存在一些困难,特别是在经济落后的偏僻山乡,群众诉讼难尤为突出。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快捷、方便”原则,突出司法的便民性和利民性,将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难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建设以人民法庭为中心、以巡回审判站为依托、以便民诉讼联络点为触角、以诉讼联络员为骨干的“四位一体”的便民诉讼网络,将审判服务延伸至田间地头和社区院坝,切实减轻群众诉累,确保便民最大化。

    人民法院应通过丰富为民措施切实惠及民生。我国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必须始终依靠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目前,司法服务民生的手段相当有限,措施也还不十分具体,这是客观存在的。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坚定不移地着眼人民性,努力让群众感受到审判机关的民生情怀。要切实做好“立案信访窗口”建设这篇大文章,全面兑现“一站式”服务;要不断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速裁机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健全和创新涉诉信访首问制、裁判文书零差错、法官定期带案下访、院长庭长定期接访、深入基层倾听民意等各项制度,让当事人“零距离”享受到优质服务;要简化手续,切实方便当事人办理诉讼退费,并积极解决上诉卷宗送达时间过长的“顽症”;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技术,开通网络平台,方便当事人查询案件审理进程和相关情况;要落实好应救尽救司法救助原则,积极构建包括信访救助、执行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和诉讼费缓、减、免在内的“四位一体”的司法救助体系,确保经济确实困难的当事人依法享受到司法救助。

    “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毫无疑问,司法服务民生是时代赋予给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和历史使命。人民法院应立足自身实际,时刻牢记为民服务宗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锐意进取,求真务实,不断谱写司法服务民生的崭新篇章!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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