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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盗钱财 构成非法侵占罪
作者:王德立   发布时间:2011-03-17 10:40:40


    [案情回放]

    “法庭上,柳元志对自己偷走某有限责任公司钱款一事供认不讳。当法官宣判判决时,柳元志低着头,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2008年6月,柳元志在某公司打工,担任发牌员,每天凌晨3点至6点还暂代收银员工作,一个月后的一天凌晨3点,柳元志利用其暂代收银员工作之机,将收银台抽屉内现金19000元装入袋中窃走,逃离现场。

    拿着近两万元现金,柳元志有此害怕,没几天便逃离牡丹江市。2010年3月16日,柳元志在沈阳市被抓获归案。赃款赃款被其全部挥霍一空。

    [审理]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柳元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应予刑罚。但考虑到柳元志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评析]

    为了19000元,柳元志在外地逃匿多年,最终还是落入法网,获刑2年,一时贪念断送了自己的未来,也给自己的人生路留下甩不掉的阴影。希望柳元志的经历能给有此贪念的人敲响警钟。(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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