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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车误拿他人行李拒不返还是否属侵占
作者:程欲民 赖洋    发布时间:2012-10-31 14:55:34


    【案情】

    刘某、徐某和王某三人坐火车,凌晨三点,刘某等人到站准备下车,因是卧铺车厢,车厢内灯光很昏暗,刘某等三人黑灯瞎火的赶紧把自己的行李拿下车,三人本来是六件行李,慌乱中拿了七件,多拿了一件谢某的行李。下车以后,三人发现多拿的这件行李里面有现金三万元,于是三人商量后便把这三万元平分了。事后,失主谢某多方查询找到了刘某等人,刘某等人拒不返还,对于刘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分歧】

    对于刘某等人的行为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理由是不当得利 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本案中的刘某等人下车时并没有非法占有谢某行李的犯罪目的,刘某等人只是慌忙中误拿了谢某的行李,刘某等人对于持有谢某的行李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了不当利益三万元造成了谢某三万元的财产损失,其行为完全符合不当得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虽然谢某的行李不是谢某遗忘在车上后被刘某等人拾得,而是刘某等人下车时误拿的,应该将该行李扩大解释为遗忘物,刘某等人将谢某未放弃所有权的遗忘物据为己有并且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等人的行为属于侵占罪。理由如下:

    第一,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关于侵占罪的规定,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本案中,谢某并没有让刘某等人代为保管其行李的意思,刘某等人误拿了谢某的行李,所以谢某的行李并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当然更不会是埋藏物,但是谢某的行李属于遗忘物。遗忘物,是指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只要他人没有放弃所有权的,均属于遗忘物。

    第二,虽然谢某的行李并不是谢某遗忘在车上的,该行李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遗忘物,但在此处需要对遗忘物作一个扩大解释,非基于行李主人的本意即行李主人谢某并未想过要把行李落在车上的意思更没有委拖的意思,但是该行李还是脱离了与其主人的占有关系,被刘某等人错误的拿走了,但是很显然这是违背行李主人谢某的意志的,谢某并未放弃对其行李的所有权,所以对于非基于谢某本意而脱离了其占有的偶然由刘某等人占有的行李应扩大解释为遗忘物。本案中刘某三人在误拿刘某遗忘的行李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该行李据为己有并且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综上所述,刘某等人的行为属于侵占罪。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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