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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合同成陷阱 签署劳动合同时须擦亮眼
作者:胡高崇   发布时间:2011-03-17 10:39:00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即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上述规定的存在,从2008年开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在实践中却出现了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隐蔽用工从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下面的几个例子都是劳动者掉进了用人单位的陷阱而导致自己维权无门。
  
  ★空白合同签姓名 认定东家犯了愁

  案例回放:小王和几名同学一道于大学毕业后到黄河公司工作,入职第二天公司就与他们几个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只给他们空白的劳动合同,说是等他们签名后公司统一盖章再返给他们。当时小王没有多想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之后因为工作太忙,小王也就没有及时向黄河公司要回有自己签名的劳动合同。没过多久,公司老总找到了小王,说是因为小王工作表现不好,公司决定辞退小王。于是,工作不到半年的小王就被黄河公司扫地出门。

  后来小王起诉黄河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庭审中黄河公司主张小王是被一家外地公司长江公司派遣来该公司工作的,小王应该向长江公司主张经济补偿。法院追加了外地的长江公司为共同被告,庭审中长江公司提供了有小王签字的劳动合同并表示没有辞退小王,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此时小王才知道有自己签名的空白合同被长江公司盖上了公章。由于小王没有拿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也没有证据证明签订劳动合同时是空白合同,最后小王得到的是败诉结果。

  法官说法:劳动合同作为书证的一种,在证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中证明力最强。一旦劳动者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一般而言法院都会认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除非有充分的证据推翻上述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让员工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后找另一家公司盖章,从而规避用工风险。笔者提醒广大劳动者一定要避免在空白的劳动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上签字,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劳动合同签两份 纠纷起来踢皮球

  案例回放:小刘大学毕业后来到东山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小刘工资每月5000元。入职时,东山公司老板告诉公司愿意让小刘分别于东山公司和西山公司签署两份劳动合同,每份合同中都约定每月2500元的工资报酬,从而可以给小刘少缴个人所得税。挣钱心切的小刘没有多想,就同意了老板的建议。后来,小刘因长期加班但没有加班费与东山公司发生矛盾并诉至法院,要求东山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数万元。东山公司在庭审中主张小刘与该公司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并提供了小刘与西山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西山公司向小刘发放工资的证明。通过比较小刘与东山和西山公司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法官发现后者的签订时间早于前者。最后,法院认定小刘与西山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先,与东山公司之间存在的系劳务关系,于是法院驳回了小刘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由于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一旦劳动者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就会排斥劳动者与其他用工主体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打着少缴纳社会保险以及个人所得税的幌子,要求劳动者与两家甚至多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目的就是在发生纠纷时踢皮球,将劳动者推来推去,逃避自己的法定义务。所以说,劳动者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发生纠纷后投诉无门。

  ★约定工资低标准 权利保障难充分

  案例回放:小张来到四季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标准每月4000元。入职时,公司负责人找小张谈话,告诉小张为了减轻小张缴纳社保和个税的压力,双方就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小张每月工资2000元,其余的2000元公司会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小张考虑之后认为自己也没什么损失,便同意了公司的建议。一年后,小张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没有与小张续签劳动合同,也没有支付小张经济补偿就让小张离开了公司。小张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确认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每月2000元的工资标准,小张主张另有现金2000元但没有证据证明。最后法院判决四季公司支付小张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小张吃了哑巴亏。

  法官说法:在实践中,用工单位打者为职工少缴税及社会保险的幌子,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较低的工资标准,然后以发放现金与打卡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发放工资,这种行为表面上让劳动者获得了更多直接利益,但一旦因劳动者发生工伤、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况,要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的时候,劳动者才会发现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自身权益很难得到充分救济。此时,劳动者往往会因为举证能力有限而无法让法院采信存在更高工资标准的主张。

  ★身在曹营心在汉 发生纠纷维权难

  案例回放:小文研究生毕业后来到大西洋公司工作。入职时大西洋公司正在进行名称变更工作,为了方面起见就让小文与该公司的下属公司大河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小文工作了几个月之后因为大西洋公司一直拖欠工资不发,便离开了该公司并通过法律途径索要在职期间的工资报酬。庭审中,大西洋公司主张与小文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而小文所能提供的书面劳动合同确系与大河公司签订,最后法院认定小文与大西洋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小文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如果劳动者的实际用工主体与所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一致,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就会出现劳动者难以证明其与用工主体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而此时因为另一公司却与劳动者有书面劳动合同,司法机关一般会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劳动者只能重新起诉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这就给劳动者设置了维权障碍。

  维权提示: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本意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为了避免自己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累,广大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不能在空白合同上签字,避免用人单位移花接木;二是及时索要已经签名盖章的劳动合同,保留维权证据;三是拒绝同多家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坚持给谁干活儿就跟谁签订合同;四是不贪图偷税小利,合同中必须按照实际收入约定工资标准。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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