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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启动刑事再审程序有违“控审分离”原则
作者:杜谦 发布时间:2011-03-14 16:13:13
刑事再审程序即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指有权机关或个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对于再审程序的启动问题,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刑事再审程序,可是,由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再审程序,却有违刑事诉讼法的“控审分离”原则,不但改变了人民法院的“中立”地位,也侵犯了人民检察机关的抗诉权。
依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第205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以上规定表明人民法院有权提起刑事再审程序,规定虽然体现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但是作为审判机关的整体提审或指令再审最终还是致使人民法院充当了起诉人的角色。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审判再审程序,首选造成了再审程序要件的不完整——把当事人排除在外;其次侵占了检察机关的控诉权,取代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自提自审,诉审齐抓,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控审分离”原则。[①]“控审分离”原则要求行使判断权的人民法院在启动诉讼程序方面,应严格遵循其“被动性”和“中立性”,不得在检察机关提出合法的起诉或控诉之前启动审判程序。即使法官是该案的目击者,也必须经过检察机关的起诉,法院才能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只有如此,才能保障人民法院的中立的身份公平正义地行使判断权,才能使被告人的各项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提起刑事审判再审程序的人民法院也违背了宪法“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则,我国宪法第135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条文明确表明审判和控诉应当分开,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承担(不包括自诉)。人民法院不应侵占人民检察院的控诉权,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这也是由程序的正义性决定的。“程序的对立物是恣意,分化和独立是程序的灵魂”“明确相互之间的活动范围和权限是程序的应有之义”[②]法院应严格遵守自己的审判职责和权限,依法独立、中立进行审判。 综上所述,未经检察机关或原审被告人提出再审申请,法院是不能主动或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的。“只能被动地接受并审查控辩双方提出的再审申请。”[③] ------------------------------------------------------------------- [①]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页。 [②]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6页。 [③]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3页。 (作者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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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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