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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铁路法院强化庭审同步监督评议推进量刑规范化
发布时间:2011-03-03 15:48:0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连顺)   日前,山东省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对由该院审理的首起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刑事案件进行了庭审同步监督评议。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项目,也是我国刑事审判改革领域的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举措。该院党组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强化案件节点规范化办案的同步监督评议,在搞好日常评查的同时,组织审监庭人员,开展案件质效重点评查活动。该院依照法官行为规范,结合精确规范的量刑模式,让量刑公正被社会、公众直观看到,被诉讼各方直接感受到,被案件当事人切身体会到。

    被告人丁可桥、陆保达伙同他人,采用肩抬、汽车运输等手段盗窃铁路物资(旧钢轨),经审理认定数额为58159.08元,数额巨大。庭审中,对盗窃罪的认定未产生异议,同步监督评议关注的是,按照刑法规定,犯盗窃罪,数额达到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么大的刑期跨度合议庭究竟怎样量刑?

    随着庭审的进行,审判长宣布:“现在进入量刑辩论阶段。”公诉人表示,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不大,具有从犯、未遂的“罪中”情节,和自首的“罪后”情节,以及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适用有期徒刑三至五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且表示认罪接受刑罚。经公诉人及被告人充分陈述量刑意见之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根据合议,半个小时后,该院当庭宣判,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两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和单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积极交纳罚金且不上诉。

    这一量刑,是该院刑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关于规范化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将量刑起点分别确定为有期徒刑三年;根据犯罪数额每增加6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每增加一次犯罪次数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分别为119个月和48个月;另根据被告人丁可桥具有从犯、未遂、当庭自愿认罪、主动交纳罚金的态度的量刑情节,进行基准刑的调节,分别轻处50%、20%、10%、10%,确定拟宣告刑为38个月;根据被告人陆保达具有从犯、未遂、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不能与自首同时适用)、主动交纳罚金的态度的量刑情节,进行基准刑的调节,分别轻处50%、50%、50%、10%,确定拟宣告刑为5个月;最后,合议庭综合考虑全案的情况,对两被告人均使用了轻处10%的自由裁量权,确定了宣告刑:被告人丁可桥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了缓刑;被告人陆保达单处罚金。

    通过开展此项活动,庭审案件的总体效果较好,合议庭人员对量刑起点、基准刑等概念及确定方法已经有了较为清晰地认识,依照量刑步骤,充分、合理运用量刑情节确定宣告刑,通过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展示量刑过程,强化量刑说理,量刑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诉讼参与人对量刑的知情权、辩论权得到充分保障,量刑实现了公开、公正,有效地消除了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暗箱操作”的误解和疑虑,提高了控辩双方对量刑结果的认同度,大大减少可能因量刑不当带来的上诉、抗诉及缠访等现象。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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