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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为何屡次离不成婚
作者:李媛洁   发布时间:2011-03-01 14:51:35


    【案情】

    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本是恩爱夫妻却因情感纠纷闹不合,一方一怒之下闹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处夫妻双方离婚,法院在夫妻离婚问题上,又是如何判决的?

    该案件讲的是一对夫妻在2001年的农历4月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的,双方在同年的6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第二年又生育一个女儿。夫妻双方婚前恩爱如漆,但婚后由于双方在生活习惯、个人性格等方面出现了差异,致使夫妻之间很难沟通交流,时常冷战,最终造成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夫妻关系已明存实亡。2008年6月原告妻子小萍便搬出外面出租屋居住,后来又到钦州港某电厂工作和生活。小萍在2009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判决夫妻二人不准许离婚,她便一直在钦州港国投电厂居住,与丈夫小刘分居生活,没有任何和好的迹象。小萍为了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便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夫妻关系已明存实亡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准许自己与丈夫小刘离婚,另外,婚后生育的女儿由丈夫小刘负责抚养至18岁, 小萍则每月给付女儿100元抚养费,并每月去探望一次。

    【审理】

    原告小萍在法庭上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  

    第一、当地民政办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第二、出示2009年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原告曾经起诉过离婚,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到现在已经满一年时间,同时也证明原、被告在2002年生育过一个女儿;

    第三、《工作关系证明》,由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二份,证明自2009年法院判决不能离婚之后,原、被告已经分居生活满一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是经他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自主结婚的,是有一定的感情和婚姻基础的, 虽然法院第一次判决不能离婚之后原告唐小萍一直在钦州港某电厂打工、谋生至今,但并没能证实双方分居生活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可见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交流,相互多点关心、体贴和谅解, 夫妻之间还是能和好如初的。因此原告请求离婚,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小萍与被告小刘离婚。

    【评析】

    在这个案例中,小萍历经2次诉状仍然没有能够与丈夫离婚,或许很多人都不能理解,为何夫妻二人感情不和法院却没有判处他们离婚,夫妻单方起诉离婚时,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究竟有哪些?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但具体到日常实践中,当事人对如何算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感到很茫然,尤其在举证方面更是无从着手,因此我们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尽可能的列举如下几个方面的情形:

    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仅包括夫妻一方受对方虐待、遗弃,而且也包括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对此不予以谅解的。

    第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配偶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经多次教育而屡教不改者,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经调解无效,一般法院会准予离婚。

    第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6、包办、买卖婚姻卖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出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0、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案例中夫妻二人分居很长一段时间闹离婚的情形比较常见,如果双方分居两年时间左右的,那么法院可以判决二人离婚吗?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那么是否分居满两年就视为感情破裂尼?分居有两种情况,一是因社会原因造成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二是由于感情不好,人为造成分居的。第一种情况,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第二种情况,如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破裂。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离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坚决要求离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愿离婚的一方认为这是对方在制造离婚条件。笔者认为,不管是双方的自愿分居还是一方的主动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满两年说明夫妻在比较长的时间不堪同居,夫妻关系确实无法挽回,即使一方不愿离婚,但另一方已不愿与之生活,勉强维持对双方都是痛苦的事,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一般会准予当事人离婚。

    特别值得提醒的是,分居两年婚姻关系不可以自动解除。分居两年婚姻关系不可以自动解除。现实生活有这样一种误解:分居二年即可自行离婚。这种认识没有法律根据。因为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诉讼离婚,此外没有其他途径。同时,民政部门和法院认定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要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分居只是其中的一个参考因素。

    (作者单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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