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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记满12分后肇事 保险人是否应当理赔
——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思考之三
作者:傅南   发布时间:2010-12-16 11:17:46


    [案例1]2008年12月初,通汇机械厂驾驶员陈建军在明知自己驾驶证被记19分的情况下,仍然驾车上路,撞人致死并导致车辆损坏,法院判决其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0万余元,因通汇机械厂为该车向中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险种且在保险期内,该厂收到判决后立即向无锡市南长法院起诉,要求中保公司赔付保险金10万余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至事故发生之日止,陈建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已累计19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计分周期即十二个月内记分达到12分的情况下,不得驾驶机动车。结合陈建军事后陈述,应该认定其对记分达19分的情况是明知的,其在该情况下驾车上路已违反了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通汇机械厂的诉讼请求。(据2010年12月4日《人民法院报》案例整理)

    [案例2]2004年11月,北京龙泽源置业公司职员杨某开车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司为此支出车辆维修费3.2万元、公路护栏维修费1.12万元。事后当北京龙泽源置业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人认为杨某驾驶证已记满12分,属无有效驾驶证情况,拒绝理赔。为此,双方诉至法院。2005年11月,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支持了北京龙泽源置业公司的诉求。判决后,保险公司立即提出上诉,认为杨某对满分情况是明知的,强行上路属违法行为。2006年04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予以维持一审判决。(据2006年4月20日《法制晚报》案例整理)

  [分歧]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在驾驶员记满12分后驾车肇事所引起的纠纷,但两个类似的案件,却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在审判实践中,对该类案件也存在着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计分周期即十二个月内记分达到12分的情况下,不得驾驶机动车。驾驶员明知已记满12分仍然驾驶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应属无证驾驶,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

  第二种观点认为,驾驶员在一个计分周期记满12分并不意味着自动丧失有效驾驶证,只要未受到交管部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资格的处罚,就应视为驾驶员仍有驾驶资质,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思考]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在该类案件中,保险人往往会以肇事司机违章积分已记满12分,驾驶员已不具备驾驶资格抗辩,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保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这种抗辩理由是值得商榷的。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驾驶员一旦记满12分即自动丧失驾驶资格,也没有规定交警部门应当在驾驶证记满12分后多久扣留驾驶证。因此,驾驶员在记满12分后虽然应当被扣留驾驶证,接受学习,但应当由交管部门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进行,在没有依法得到交管部门正式告知的情况下,驾驶员没有义务自动交回驾驶证,也不产生自动丧失驾驶证的后果。而驾驶员在没有得到交管部门正式通知的情况下,即使明知自己已经记满12分,也有理由相信自己是合格的驾驶员,是可以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不能以应扣留驾照而交管部门没有扣留就否定驾驶证的有效性,交管部门扣留、吊销驾驶证的行为应属于行政处理的范畴,与保险金的理赔并不同属于一个法律关系,保险人当然不能以驾驶员没有驾驶资格为由拒赔。

  第二,驾驶员在一个计分周期记满12分后驾驶车辆并不等于无证驾驶。保险合同一般只约定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才不负赔偿责任,并没有约定扣满12分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负有赔偿义务,因此,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虽然已记满12分,但合同对此并没有相关约定,故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内承担赔付责任。

  第三,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驾驶员记满12分即认为丧失驾驶资格显然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只要在保险条款中没有明确约定记满12分后怎么处理,保险人就不能以记满12分这一理由来拒赔。

  [建议]

  综上所述,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证记满12分后,并不会自动失效。驾驶证的失效和吊销、注销等均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若没有发生未审验、暂扣、扣留、吊销、注销等行为,驾驶执照应当视为“有效”,驾驶员也就不能视为“无照驾驶”。当前,对驾驶员在驾驶证记满12分以后是否应该主动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罚以及在交管部门对满分司机做出处罚前,其驾驶证效力如何等问题,仍然存在“盲区”。笔者认为,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其在行驶过程中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对驾驶员的要求较高,故建议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驾驶证扣满12分后,交管部门应在3日内要求驾驶员接受处理,接到处理通知后驾驶员丧失驾驶资格,不能继续驾车,否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以此规范驾驶员的行为,保护行人安全和道路秩序。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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