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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犯罪率逐年上升引人深思
——关于青少年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 作者:陈中伟 张小弓 发布时间:2010-12-08 13:50:51
每个时代的青少年群体都会受到社会的格外关注,人们喜欢给他们贴标签、下定义,“90后”也不例外。有人认定他们是中国空前幸福的一代,也有人认为,他们思维狭隘,知识浅薄,贞操感低等等。不管哪种说法,这都是一个令人关注的特殊群体。从2008年开始,“80后”已经开始步入成年人行列,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而“90后”则成为了未成年人的主流群体,同时也自然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力军,一次又一次地触痛整个社会的神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批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101928人。而从2008年开始,截止到今年10月,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共审理判决的案件中牵涉到的“90后”就多达50余人。诸多信息表明,“90后”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急速增长的态势。 【现象】 1.易冲动引发群殴 去年10月25日,是湘阴县新泉寺镇女学生刘某的生日,许多同龄人聚在一起给她庆生。饭后,以郭某、蔡某为首的几个朋友请刘某去歌厅唱歌,以熊某、陈某为首的另外几个朋友也执意要求由他们来请刘某。双方随即发生口角。之后,双方分别叫来多名朋友,手持匕首、砖块展开群殴。混战中,造成2人重伤、2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一场热闹欢喜的生日宴会,只因一言不合,最后竟演变成一场10多人参与的火拼。法院审理后发现,最后站在法庭上接受审判的4名犯罪嫌疑人均为14至18周岁的”90后”。 根据湘阴法院审判的相关案件表明,”90后”思想欠成熟,讲江湖义气,听人一吆喝就跟随着一起犯罪,而且往往因自我控制力差,遇事缺乏冷静理智思考,由此导致较为严重的犯罪后果。 2.财富诱惑下的犯罪 除了前述案件表明的江湖义气、逞强好胜、追求刺激等犯罪理由,在财富的诱惑下,以侵财为目的的犯罪在”90后”中是主要的犯罪类型,其中,抢劫、盗窃两罪尤甚。 湘阴法院对2008年11月至今年10月期间所涉及到“90后”犯罪的案件作过一个统计,在50名涉案“90后”中,其中抢劫犯罪有32人。 在这些盗抢类案件中,涉案“90后”的侵犯对象往往具有随意性。去年4月,16岁的张某、王某和17岁的尚某,打算将盗窃来的赃物卖给刘某。在交易过程中,3人发现刘某家比较有钱,遂产生抢劫的念头。之后,3人以收废品为由骗开房门,将刘某打成重伤,抢劫现金4000余元。 此外,除了盗抢手段,一些大手大脚惯了的“90后”,为了满足日常挥霍,也会铤而走险通过其他途径走上犯罪道路。 3. 受网络负面影响犯罪 近年来,互联网迅猛发展,而“90后”的青春发育期恰好默契地和疯狂的网络碰撞在了一起,未成年人几乎是网络传媒最大的受众。在这种背景下,部分“90后”青少年因沉溺于网络游戏、色情网站而无法自拔,导致侵财型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或强奸罪增多。 2009年10月,年仅15岁的李某在某网吧浏览了色情网站后到奶奶家洗澡,发现只有13岁的堂妹一人在家。色情网站上的不良内容仍深深印在李某的脑海中,使李某顿生邪念,无法自制,强行将其堂妹拖至床上,采取暴力手段对其堂妹实施了强奸。案发后,李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但网络的负面影响对李某包括李某堂妹所造成的伤害,却是一生都难以愈合的。 有数据表明,80%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与接触网络不良信息有关。在“90后”的犯罪嫌疑人中,经常进网吧、沉迷网络的占七成以上。而网吧几乎成为了“90后”犯罪团伙的聚集地和犯罪行为的高发地,许多“90后”犯罪团伙成员大都在网吧内结识。在与网络有关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80%以上都有通过QQ等即时通讯工具进行联系的情况。一些未成年人利用QQ群结成帮派、聚集犯罪,检察机关还把这种模式命名——网络邀约式犯罪。 【思考】 是什么让”90后”频繁失足 虽然在所有的司法机关的调研报告和法学专家的理论文章中,“90后”犯罪的原因都被大致概括为自身、家庭、学校和社会四个因素,但是他们身上也有着与其他时代不同的独特因素。改革开放以来,传统中国社会的价值观都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尤其是“90后”,因为他们的生长环境,让他们有了一种全新的价值体系,比如对金钱、人生、家庭、教育、朋友、两性交往等都有了全新的定位。岳阳市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认为“70后”和“80后”还是受到了很多的社会正面影响,但“90后”在价值观上的混沌状态,使他们对于走向成功和实现自我价值有着强烈的追求,同时他们对于满足自身需求的手段又缺乏明确的分辨能力,这就必然形成在行为目标与手段运用上的尖锐矛盾。 【拯救】 如何应对“90后”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比较关注的法治热点问题,多年以来,我国公检法司各个部门都在努力探索,提高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的工作水平。从法律制度建设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又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都为我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这两条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方向,也成为司法机关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时需要重点参考的法律依据。 从司法程序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来看,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始终保持着“从宽处理”的原则,同时,审判机关也在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工作。今年4月,湘阴法院在湘阴一中艺体馆开展一场特殊的警示教育课,对32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以“80后”、“90后”案例现身说法,抓牢“90后”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与此同时,岳阳的其他一些法院也开展了类似的工作实践,岳阳市也在积极推广“社区矫正”的方法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通过广泛利用社区资源,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治,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返社会。
(作者单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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