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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王小军涉黑案审判长判后答疑
作者:赵甫   发布时间:2010-04-12 13:45:26


    2010年4月12日上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小军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小军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寒彬因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八年不等的刑罚,追缴被告人王小军及其组织成员犯罪所得和收益,追缴被告人李寒彬犯罪所得。该案审判长汤伟就本案从二个方面进行了判后答疑。

    一、案件查明的基本事实

    2001年,被告人王小军通过他人获取了赌博网站的超级代理权后,伙同被告人甘牛、宋渝等人构建了网络赌博组织,输赢金额达1.7亿余元。2003年,王小军伙同他人在本市开设了四个游戏机赌博点。2008年,王小军伙同王传利(在逃)合伙在澳门赌场从事赌博活动。2004年以来,王小军把赌博聚敛的钱财投入到重庆豪诚国际商务会所中,伙同被告人宋雁月、颜建、王蕾等人,组织百余名妇女从事有组织的卖淫活动,王小军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制度,约束组织成员。2006年8月至12月,王小军在本市渝中区渝都大酒店开设了“旅人港湾”,组织男性青年从事卖淫活动。王小军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非法聚敛巨额钱财,向负有查禁职责的公安人员文强、彭长健、陈涛、黄代强、李寒彬行贿人民币共计128.41万元。为了树立组织权威,王小军纠集了被告人刘勇、程强等人作为组织的暴力成员,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对内控制其组织成员,对外收取债务,维护其组织利益,逐步形成了以王小军为组织、领导者,以宋雁月、颜建、程强、刘勇、王小江、王蕾等为积极参加者,以翁光兰、屈维、吴薇、甘牛等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原重庆市公安局“打黑支队长”被告人李寒彬,多次收受王小军、余建超、叶正敏、陈明亮、龚刚模等涉黑人员的钱财,折合人民币共计25.67万余元。李寒彬不履行查禁职责,纵容上述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二、准确定性,罚当其罪。

    (一)本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1、从组织特征看,被告人王小军纠集多人组建开设赌场以及利用豪诚会所平台组织妇女卖淫。其通过公司化管理、配送股份等方式,对组织成员进行管理、控制。该组织具有较明确的层级关系,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结构稳定,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2、从经济特征看,王小军通过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犯罪,聚敛大量钱财,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并将获取的非法收益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等,具有明确的黑社会组织性质的经济特征。

    3、从行为特征看,为了树立组织权威,王小军犯罪组织在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的过程中,纠集多人实施故意伤害等暴力、胁迫等违法犯罪,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为了使犯罪组织不被查处,向负有查禁职责的公安人员行贿人民币达128万余元,寻求保护。上述行为,体现了该犯罪组织暴力行为特征。

    4、从危害性特征看,王小军犯罪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规模大,人数众多,影响广泛,社会危害性极大,在一定区域造成了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该犯罪组织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的四个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对未认定以及变更的指控罪名的释义

    1、关于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认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策划、指挥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是为他人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

    被告人王小军作为豪诚会所的主要出资人和实际经营者,通过严密的人事安排和严格的管理制度,组织、控制卖淫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王小军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在豪诚会所组织百余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时间长,人数多,规模大,并通过行贿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非法保护,影响恶劣,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宋雁月与王小军共同构建卖淫组织,参与了该组织的建章立制,确定了卖淫收费标准以及提成标准,其参与时间长达三年之久,对卖淫组织的创建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属于情节严重。

    被告人颜建、王小江、王蕾、俞铭军、翁光兰、屈维、吴薇、张沛、王加元、李玲、谭克敏均系根据分工负责卖淫活动某一方面事务,获取报酬。颜建、王小江、王蕾等在组织卖淫中根据王小军的安排,在既定制度下各司其责,共同协助王小军完成组织卖淫活动,其行为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2、关于逃税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小军负责经营的豪诚公司的逃税行为已由税务机关立案后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因王小军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已不具备履行补缴应纳税款以及滞纳金的条件,故被告人王小军、颜建不构成逃税罪。

    3、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认定。被害人宋渝在庭审中否认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得到了被告人刘勇、谭祥荣、母勇、黄正军的当庭印证,现无其他证据证实宋渝被限制人身自由,故指控被告人刘勇、谭祥荣、母勇、黄正军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证据不足,上述被告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关于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的理解和适用

    被告人王小军利用获取的赌博网站代理权,接受投注,从中获取收益的行为,如何定性。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将“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作为开设赌场的行为之一。被告人王小军从2001年至2009年在计算机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代理商、会员接受投注,伙同甘牛等人组建了网络赌博组织,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符合司法解释中关于开设赌场罪成立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开设赌场罪。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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