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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顶”黑老大黎强案审判长解读定罪量刑原由
作者:文/宋彩扬 图/陈铜 发布时间:2009-12-30 15:40:02
2009年10月26日至3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黎强等人“涉黑”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12月29日上午,黎强案一审公开宣判。下午,该案审判长洪涛将该案判决的主要内容向新闻媒体进行通报和解读。 一、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7月,黎强注册成立重庆渝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后又先后成立了黎强房地产公司、渝强实业(集团)出租汽车公司、渝强实业(集团)强劲运输公司等20余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2000年以来,黎强以渝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依托,利用公司、企业化管理模式对公司成员形成的制约关系,指使、授意在渝强公司担任领导层的家族成员、员工及部分承包车主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黎强为组织、领导者,以何永红、来有刚、黎德明为骨干成员,以伍树峰、伍树芹、张文友、付培军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0年至2009年期间,为扩大在重庆客运市场的占有份额,黎强多次指使组织成员,采取强行拦车、放气等手段,聚众扰乱交通秩序,造成交通瘫痪;为达到非法营运获得合法手续、增加客运车辆座位数等目的,黎强多次指使、组织组织成员、车主及家属,采取集访、围堵、踢砸公务用车等手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并与执勤民警发生冲突,致多名民警受伤;为争抢客源、排挤竞争对手,黎强指使组织成员及社会闲杂人员对其他客运公司驾驶员实施随意殴打、拦截等滋事行为10余次,致多人受伤;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黎强等人投入55辆客车在巴南区鱼洞城区、沙坪坝区陈家湾至井口线及陈家桥至回龙坝线从事非法营运,非法经营数额达1840余万元,违法所得480余万元。黎强还通过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等手段,为其非法经营犯罪活动寻求保护,逃避税务查处。 二、判决的主要内容 1、被告单位重庆渝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万元。被告单位重庆渝强实业(集团)强劲运输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150万元。被告单位重庆渝强实业(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无罪。被告单位重庆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罪。 2、被告人黎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0万元。 3、被告人蒋洪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肖庆隆不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姜春艳不构成受贿罪,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三、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问题 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必须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 首先,渝强等公司虽是合法企业,但黎强利用公司、企业化管理模式对公司成员的制约关系,指使、授意在渝强公司担任领导层的家族成员、员工及部分承包车主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稳定性、严密性和人数众多的组织特征。 其次,该组织采取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非法经营以及操纵恶意上访、集访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获取的巨额经济利益,除用于扩大经营规模和消费外,还用于行贿和支付组织成员的“工资”、“出场费”以及组织成员违法犯罪被查处的费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经济特征。 第三,该组织围绕运输业,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等手段,打压排挤竞争对手,并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保护从事非法经营。黎强还召集其他几家民营公司组建“共创公司”,约定如公司董事因执行公司事务、执行董事会决议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被拘留,则其他董事每人补助被追究者人民币200万元。公然对抗法治秩序的意图非常明确,在重庆客运行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控制特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为什么黎强、渝强公司、渝强出租汽车公司、黎强房地产公司不构成逃税罪? 经查,上述被告单位的逃税行为已由税务机关立案后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程序尚未完结,且黎强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聚敛的财产与渝强公司合法的收入未作区分,认定其逃税金额的证据亦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黎强及上述被告单位不构成逃税罪。 2、为什么黎强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经审理查明,黎兵组织西朝线车主围堵西彭车站,事前黎兵没有与黎强、何永红等人共谋,也没有受人指使,虽然何永红在堵车站第二天接运管所通知代表渝强公司参与了协调,但黎兵等人的要求并未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认可,渝强公司并未获得利益,且不能证实何永红在协调会上对黎兵等人的行为有支持的言行及黎兵是为了黎强组织的利益所实施的犯罪。因此该犯罪系黎兵个人犯罪,不应认定为黎强组织的犯罪。故没有认定此项控罪。 3、为什么姜春艳不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至2009年,黎强以过春节拜年及平时送红包等名义,先后送给姜春艳10000余元。2004年,姜春艳儿子考上大学,黎强送给姜春艳3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经审理查明,指控受贿10000余元的证据为“打包”认定,在时间、地点、金额等情节上不能相互印证。由于姜春艳的儿子系黎强干儿子,考上大学送3000元符合常理,公诉机关也未指控这3000元有何具体权钱交易请托事项。因此指控姜春艳犯受贿罪的证据不足。 4、为什么肖庆隆不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经审理查明,特钢厂100辆生活车规范化是沙坪坝区政府为了维护特钢厂地区社会稳定及满足特钢厂厂区群众出行的需要而向市政府提出,并经市政府、市交委、市运管局同意,由市运管局确定运力指标70辆。 渝强公司与钢城公司已于2004年2月18日签定按比例合作经营特钢厂的70辆生活服务车协议,而被告人来有刚邀约社会人员威胁车主的事发生在2004年的下半年,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肖庆隆得知上述情况后,仍利用管理职权进行协调,最终促成并帮助渝强公司与钢城公司合作不当。 渝强公司与钢城公司合作本身是正当的商业行为,肖庆隆只是在运力指标分配上提出了渝强公司与东赢公司按比例分配方案,但市运管局批复并没有同意这种分配方案,公诉机关指控渝强公司在肖庆隆的支持、帮助下,获得了49辆指标车证据不足。 渝强公司708线路的12辆客车、陈家桥至回龙坝线路的5辆客车非法经营时,对非法经营的查处职责已统一由市交通执法总队行使,沙坪坝区运管所已没有查处职责,公诉机关指控肖庆隆放任渝强公司非法经营证据不足。 因此,法院认为肖庆隆不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5、为什么伍树峰、伍树芹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 被告人伍树峰在2000年参与了黎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后,未再实施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明显小于其他骨干成员;被告人伍树芹虽然在渝强公司中占有40%的股份,但只实施了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犯罪行为,且并未指使组织成员从事犯罪活动。二人均不应认定为骨干成员,而是一般参加者。 6、为什么沈涛、黎兵、胥平等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沈涛所实施的寻衅滋事是个人行为,而非为了黎强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益。被告人黎兵、胥平殴打罗太全是为了黎强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益所实施的犯罪,但黎兵、胥平除上述行为外,没有再实施其他与黎强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故不能确认黎兵、胥平已经加入了黎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邓成伦、雷恩科等人受被告人郭显立的邀约参与了殴打车主,但他们事前与黎强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组织关系,事后也没有得到任何报酬,也没有因此成为组织成员并为组织利益再实施过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故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7、为什么判处黎强20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黎强所犯的7项罪名中,除行贿罪刑法规定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外,其余指控罪名最高刑期均为有期徒刑。被告人黎强所犯行贿罪,不属情节特别严重,且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因此,黎强所触犯的多项罪均应在有期徒刑内予以判处。鉴于其所犯罪行较多,总和刑期已达37年,因此数罪并罚后,判处了最高刑期20年。 我们认为,无论涉黑案件或是非涉黑案件,依法和公正都是法院必须遵循的准则。因此,我们严格做到三个“准确认定”:一是准确认定“涉黑”案件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二是准确认定“涉黑”案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三是准确认定“涉黑”案件除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外的主要罪名。在证据方面,严格做到“铁证如山”,没有证据、证据的证明力不足、证据的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都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有31人,被告单位4个,其中指控涉黑被告人共21人(包括组织、领导者1人,骨干成员5人,一般参加者15人),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告人3人,指控罪名共13项。经法院判决确定有罪的被告单位2个,有2个被告单位宣告无罪;认定涉黑被告人13人(包括组织、领导者1人,骨干成员3人,一般参加者9人);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告人2人;指控罪名共12项,有14名被告人及1个被告单位的部分指控罪名不成立,其中包括没有认定黎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逃税罪。 在准确定性的同时,我们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确保罚当其罪。除黎强外,在其余30名被告人中,有25人被分别判处1年至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有3人被宣告缓刑,有1人被判处拘役,有1人被单处罚金。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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