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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最大职场索赔案落棰 辞职博士后赔偿48万
作者:魏杰 发布时间:2009-04-09 15:18:38
近日,沸沸扬扬的“重庆最大辞职赔偿案”终尘埃落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法院判决:长安集团辞职员工陈渝(化名)赔偿该集团48万余元,另承担5万余元的诉讼费。此前,据重庆市劳动仲裁委仲裁员称,这是目前重庆市赔偿金额最大的解除劳动合同违约赔偿纠纷。
缘起辞职 索赔300余万 2005年7月,陈渝以应邀参加美国一个研究项目为由,书面向公司提出辞职,同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于8月26日离开公司。同年10月,长安集团即向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陈渝支付委托培养博士基本赔偿费用160万元、出国基本赔偿费用60万元等合计310余万元的巨额赔偿。陈渝是何许人也?他的辞职为何会引来300多万元的巨额赔偿纠纷?那得从1980年说起。 从喷漆工到清华大学博士后 1980年10月,刚满16岁的陈渝因补员到长安集团上班,从事喷漆工作。与大多数年轻人一样,陈渝酷爱读书,刚参加工作不久,陈渝就先后考取长安职工大学大专、湖南大学大学本科。之后又分别在1994年和1997年考取重庆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2001年5月,长安公司将陈渝送入清华大学作博士后研究,学习费用和科研项目均由长安集团提供,直至2003年6月结束博士后工作站的研究。在职期间曾担任公司重点项目的副总设计师,及长安汽车研究院某工程所副所长。 两次协议约定不能跳槽 长安集团与陈渝在1996年1月签订的《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上约定:陈渝学习期满回单位工作后,服务期限为十年;若在服务期满前离开公司须赔偿从“委托培养研究生”至“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期间的所有费用(包括工资、学习等费用),另加违约金5000元。2003年8月,双方再次签订《协议书》约定: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按《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才流动管理办法》执行。 一审法院判赔238万元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决定,陈渝支付长安集团238万余元。陈渝不服,诉至重庆市江北区法院。 “我其实并不想离开公司。”陈渝在一审时说, “当时只是觉得赴美学习机会难得,但公司称不属于公司正式外派,要去只有自己辞职。之后,知道公司很气愤,我立即写了两份检查书,愿意重新回到公司来。”但长安公司并不接受。 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陈渝赔偿长安公司共计238万余元。陈渝仍不服,即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改判赔付48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渝的辞职确系违约,给长安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但如果完全按照约定进行判决则对劳动者陈渝有失公平。一方面,对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追究必要的违约责任,要充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另一方面,在判决劳动者承担责任的同时,也要考虑劳动者的经济负担能力。 因此,承办法官认为,陈渝在服务期未满十年的情况下离开长安公司构成违约,应按《人才流动管理办法》执行赔偿金额。但是,如果本案完全按照约定进行判决,则对劳动者陈渝有失公平之处,理由如下:1、长安公司先后三次派陈渝出国,其目的都是长安公司为了经营发展需要而作出的决定,而非陈渝基于个人目的实施的行为,因此要求陈渝承担出国基本赔偿费60万元及出国差旅费用,显失公平;2、根据《人才流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公司出资在国内大专院校学习后获得博士学位,服务期为二十年,而陈渝与长安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服务期为十年,且陈渝按照协议已经在长安公司服务的期限为四年,因此要求陈渝承担二十年服务期所对应的基本赔偿费160万元以及其攻读博士期间的全部工资、奖金、补贴、培训费等费用,有失公平。 最后,二审遂改判:陈渝支付长安公司委托培养博士的基本赔偿费48万元。另承担5万余元的诉讼费。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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