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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市场屋顶塌陷砸伤新婚夫妻 商户房主赔三万
作者:卢国伟 江毅轩 发布时间:2009-03-12 16:15:24
新婚夫妻到建材市场购物,不料屋顶塌陷将二人砸伤。日前,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商户和倒塌屋顶所有权人共同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县土产公司利用建造于六、七十年代的砖木结构瓦房,对外租赁房屋,建起了陶瓷建材批发市场,成立了市场办公室,对市场进行统一管理。2001年7月,个体商户贾某租赁该市场房屋4间,对该房屋顶棚用铁丝、木条、石膏板进行了装修。 2005年7月8日,章某同其丈夫孙某到贾某建材门市部购物,房顶突然塌陷,将二人砸伤,入住该县人民医院。章某住院40天,医疗费5134.2元。孙某住院13天,医疗费1965.1元。土产公司垫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章某伤后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结论为:“章某第三腰椎椎体骨折愈合后属九级残。” 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二原告在被告贾某开办的建材门市购物,房顶突然倒塌将二原告致伤,二原告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被告土产公司作为房屋所有人,被告贾某作为房屋承租者,均应有赔偿二原告损失责任。故对二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房屋倒塌原因,因原倒塌现场不复存在,其倒塌原因亦无权威证明,法庭亦不能拒绝裁判,考虑被告土产公司出租房屋建于七十年代的砖木结构瓦房,钢筋固定人字拉梁,年久老化,遇阴雨天是房屋倒塌主要原因;而被告贾某租赁房屋后,对顶棚吊顶又铁丝捆绑,木条支撑固定,石膏板装修,亦有加重屋顶之成份,是造成顶部塌陷的因素之一。被告土产公司对所出租的房屋建立陶瓷市场,设立办公室,对市场经营和安全有监督义务,其无证据证明对贾某装修进行阻止,视为默认同意贾装修;而贾某对顶部装修后,对于及时发现顶部安全隐患有障碍,又因砸伤原告的物品既有土产公司房顶的木、瓦等,又有贾某的装修材料,二被告存在着混合过失。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土产公司、贾某负担比例以7:3确定为宜。土产公司已垫付部分,在赔偿范围内予以扣除。因此次事故不是人为故意因素造成,原告章某伤残级别较低,被告土产公司主动垫付医药费,故对诉请精神赔偿,不予支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土产公司赔偿原告章某现金12071.36元,赔偿原告孙某现金1976.17元;被告贾某赔偿原告章某现金8158.44元,赔偿原告孙某现金846.93元。 一审判决后,土产公司认为本案发生损害是由于贾某擅自装修搭建顶棚加重屋顶负担而发生,贾某应负主要责任,原审划分责任不当,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阳中院在二审期间,为了彻底化解双方争议,主审法官陈鉴先后多次到案发地对涉案各方讲理说法,土产公司、贾某同意按6:4的比例划分赔偿责任,与受害人章某、孙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一、土产公司赔偿章某、孙某各项损失的60%,即18010.74元,扣除已付的6965元,还剩11045.74元,于调解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按一审判决执行;二、贾某赔偿章某、孙某各项损失的40%,即12007.16元,也于调解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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