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顾客在浴池洗澡时跌入热水池中致全身多处烫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调解,被告赔偿原告四万元。
2008年11月10日,原告杜宝来到被告杨建忠的浴室洗澡,因被告浴室水池未设立警示标志,又因墙壁光滑造成杜宝来跌入热水池中,造成全身多处部位被热水烫伤,经医院诊断全身多处部位热水烫伤42%。浅Ⅱ度40%、深Ⅱ度2%,住院35天。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住院期间医疗费30000元、误工费215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75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200元、出院后护理费10000元、交通费1400元、出院后医疗费16200元,共计87050元
考虑到双方系同村村民,以后会经常见面,法官细致向双方释明法律关系,指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在洗澡过程中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被告的经营场所在经营过程中也存在漏洞,导致原告身体受伤,确实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不便,被告应当对其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最终,被告认识到了自己工作中的失误,当庭对原告诚恳的表示道歉,并同意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原告被法官耐心的工作态度所感动,同时接受了被告的道歉,表示可以适当降低诉讼请求。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除已经给付的一万元外再当庭给付原告各项损失费共计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