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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村民参与电力设施守护 村委会不给报酬被诉
作者:王杨 白玉龙 发布时间:2009-03-12 14:18:59
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9月20日期间,村委会聘请专人为村内的输电线路进行守护,然而却未给付报酬。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奥运期间村民护线员诉村委会劳务纠纷案。
原告姜海波、周兴耀诉称:2008年8月1日至9月20日,被告村委会雇佣我作为西沿头村护线第一责任人看护塔基,做到了查一基保一基,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但西沿头村委会却一直未给付我工资,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我工资2500元(按每天50元计算)。 被告西沿头村委会辩称:原告是与我村委会签订了电力设施保护群众护线责任书,在奥运期间参加了护线工作,但只是从08年8月1日至8月8日干了8天,之后我们又找了其他村民负责护线,原告就没有再参与过护线工作。这期间的工资是每日20元,共计160元,已经发给了原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电力设施保护群众护线责任书,约定自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9月20日期间,原告为被告村范围内的输电线路进行守护。但并未明确对护线人员的报酬。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护线义务。2008年8月8日,被告按每天20元的标准向原告发放了160元的报酬。但至今未支付8月9日至9月20日期间的劳动报酬。原、被告所签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真实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照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在2008年8月1日至9月20日,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护线义务,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相应报酬。但应当指出,按照已经领取的报酬标准,本院确定日报酬为20元/天。原告所主张的按每天50元的标准索要报酬并无依据。被告所持原被告之合同已经解除之抗辩,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判决被告西沿头村委员会给付二原告护线报酬各八百六十元整。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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