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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联合收获机不卷玉米卷人手 厂家销售商担责
作者:崔建民 张伟森 葛阳    发布时间:2009-02-26 14:49:38


    2月25日,新疆兵团农九师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判决二被告山东国丰机械有限公司、销售商周某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0万余元,二被告对其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2007年9月22日,原告在销售商周某处购买了山东国丰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国丰牌4YW-3背负式玉米联合收获机一台,于10月中旬进地收获玉米时,因该收获机滚箱收割刀处堵塞,原告徐某清理玉米杆时左手被机器卷入,随后住院治疗。经新疆天正司法鉴定鉴定为七级伤残。

    新疆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认为,原告徐某提出对其使用的农机进行质量鉴定,后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出该农机存在安全质量问题。原告徐某从销售商处购买山东国丰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4YW-3背负式玉米联合收获机,经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报告做出该农机产品存在安全质和量问题,山东国丰机械有限公司对原告在使用该产品中时造成的损伤,理应根据严格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未向原告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附件也存有过错,应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本案中原告在操作中有违规操作行为,故对原告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60%的支持,遂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新疆兵团农九师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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