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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14年后方知已被调动 员工起诉单位赔偿损失
作者: 李媛   发布时间:2009-02-09 16:32:52


    原告吴女士指出自己不知道工作被调动的事实,起诉某出版社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此案即将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于1961年8月毕业后被分配到某电影制片厂工作。1990年12月,被告某出版社通过正常手续,以正式员工身份将原告调入,但无论是调出单位的某电影制片厂,还是调入单位的被告出版社,都没有将调动的事通知原告,致使原告多年来一直不知道工作单位已被调动。

    1994年,原告符合法定退休年龄后,要求原单位某制片厂办理退休手续,因对方找不到档案,一直没有给原告明确答复。直到2008年8月,原告才见到已调到被告出版社的有关文件。此后原告与被告联系办理缴纳社会保险和退休事宜,但均遭被告拒绝,致使原告现在既没有社会保险,也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处于无任何保障状态。

    原告认为,被告在办理原告工作调动事宜时既不及时通知原告,又不按照相关社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为原告办理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造成原告至今无法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和退休待遇,剥夺了原告的法定权利,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因与被告协商未果,且本案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条件,故诉至法院。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从1994年起至今的退休金和医疗费(即医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损失人民币16万元,判令被告自2008年12月起,参照北京市平均标准,按月支付原告退休金和医疗费。

    本案将于2月10日上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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