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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被盗怪门卫失职 克扣200元无据公司被判返还
作者:胡卫国 发布时间:2009-02-01 13:48:34
一员工在担任公司门卫期间,因车间材料被盗遭公司扣工资。2月1日上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上海某实业公司支付阿龙被扣除的工资200元。
2004年9月,阿龙在上海某实业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虽然制定了《门卫岗位责任制》规定,但该规定既没有告知所有值班人员,也没有将制度张挂在值班室内。 2008年3月初的一天,一辆经常来厂的卡车装货物,阿龙对该车没有进行登记。第二天,公司发现5桶工业用油被盗,就怀疑是该卡车所为。之后,公司张贴《通告》,内容为:“最近,公司发生工业用油被盗的事件,造成公司严重经济损失,依据公司《员工奖惩管理条例》,对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门卫阿龙罚款200元”。当月公司既扣除阿龙工资200元。 因阿龙不服公司的无理处罚,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经裁决:该公司支付阿龙2008年3月份的工资扣除部分200元。裁决后,公司不服,即于2008年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维持公司对阿龙罚款的处罚决定。 作为被告的阿龙认为,2008年3月在值班时对一车辆入厂没有登记是事实,但不能因此证明与厂内物品遗失相关。公司克扣被告工资200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2008年3月期间,被告确实存在对一外来车辆没有进行登记的行为,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该行为与原告公司遭盗窃有直接关系。而且,原告对被告作出处罚的依据是《员工奖惩管理条例》,但被告认为其不知晓《门卫岗位责任制》的规章制度,又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告知被告该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故原告依据《员工奖惩管理条例》对被告作出处罚200元的决定,依据不足,应予纠正,原告某实业公司应返还被告阿龙扣除的工资罚款。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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