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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与职工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单位法庭求解
作者:张晖   发布时间:2009-01-07 14:37:06


    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动者因病休假,后劳动合同顺延,现劳动者要求以10年劳动期满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被单位拒绝,双方经仲裁后由单位将劳动者起诉到法院。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原告公司诉称,被告张某于1998年2月2日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至2007年12月25日终止的劳动合同。2007年10月29日,被告以有病为由开始休病假。2007年11月21日,原告通知被告签订合同到期终止的通知书,张某予以拒绝。2007年11月22日,原告将终止合同书邮寄给被告,并告知其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满,并要求被告到公司签订医疗期合同,被告予以拒绝。被告的医疗期为2007年10月29日至2008年7月28日。2008年6月23日,原告再次通知被告医疗期满劳动合同即终止,被告仍然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被告均予以拒绝,原告只得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刊登了公告,公司已完全尽到了告知义务。2008年7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医疗期终止后工资结算及档案转移通知。现起诉要求不与被告恢复劳动关系,不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后,原告单位是否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成为本案焦点。

    1月13日上午9时,西城区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全程进行庭审网络直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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