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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务协议作业中受伤 用人单位被判担责赔偿
作者:胡卫国 发布时间:2008-12-04 11:05:31
一农民工在与公司没有签定劳务协议情况下打工受伤,公司拒绝赔偿,12月3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上海凌易装饰工程公司赔偿原告赵先生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4.4万余元;另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2007年11月,现年40余岁的来沪农民工赵先生,通过他人介绍在上海凌易装饰工程公司打工。该公司虽然没有与赵先生签定劳动合同协议,但当天就安排赵先生为一家大酒店的装潢工程做工,公司约定赵先生每日工资为80元,并向赵先生发放了印有“凌易装饰”字样的工作服和安全帽。 2007年12月5日上午9时许,赵先生在该大酒店施工砸墙作业中,由于公司未在工作场所设立安全设施,致使墙壁倒塌,致原告左臂受伤。赵先生被送医院救治,在近一个月的住院治疗期间,医院为其行清创+血管神经肌腱探查修复+骨折短缩并骨圆针内固定和肩关节复位术等治疗,共支付医疗费9万余元,后续仍需再行手术。赵先生出院诊断为:左前臂毁损离断伤;左肩关节脱位伴骨折。经司法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赵先生因遭外力作用致左前臂离断伤,评定七级伤残。 之后,赵先生与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公司拒绝支付医疗费及赔偿费。故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装饰工程公司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3万余元。还要求装饰工程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装饰工程公司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被告也不是侵权行为人,原告的损害与被告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虽未签定劳务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为原告发放了印有“凌易装饰”字样的工作服和安全帽等劳防用品,并口头约定每日工资报酬,可以认定原告受雇于被告,其在为被告施工作业过程中,因墙体倒塌而致伤,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被告未能对原告的施工作业场所提供必要的、有效的劳动安全保障,故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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