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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纠纷却被曝离婚事实 民政局被诉信息公开
作者:崔亮   发布时间:2008-11-27 10:06:10


    对方律师在法庭上出示自己个人婚姻记录对自己造成被动,代理一起民事案件的王先生认为自己不是案件的当事人,而民政部门却出具“查档证明”,王先生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民政部门该行政行为违法。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首起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案件进行了宣判,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的朋友因租赁合同与一家居公司发生纠纷。家居公司雇人将王先生放在出租屋的财物强行搬走。王先生随后将家居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财物。王先生做为朋友的代理人参加了法庭辩论。双方对强行拉走货物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具体数额存在很大争议。王先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某工贸公司出具的出库单,证明对方拉走的货物数量。后这份出库单被一审法院采纳,做出判决。该家居公司提起上诉。

    在二审开庭时,家居公司的代理人突然出具了一份王先生的婚姻情况查询记录,证明王先生与提供出库单的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质疑出库单的合法性。

    王先生事后了解到,在二审诉讼过程中,该律师向民政局申请查询王先生的婚姻状况。民政局接受了申请,为该律师查询了王先生的婚姻状况,并向该律师出具了“查档证明”,证明王先生与该公司的代理人曾经存在夫妻关系。

    王先生认为自己只是案件代理人而不是当事人,与案件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民政局为律师出具“查档证明”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民政局出具“查档证明”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原告王先生认为被民政局违法公开相关的婚姻登记信息,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民政局作为婚姻登记机关,负有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办理查档服务的职责。家居公司的代理律师代理当事人相关的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涉及到出具的证据,向民政部门申请身份情况。民政局对第三人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申请进行了审查,根据第三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结合一审民事判决书、“出库单”及出具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能够认定调查事项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一定关联性,符合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的要求。民政部门出具查档证明的行为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定程序,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接受委托的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被告为代理诉讼的律师出具查档证明,符合律师法的规定,而且未违反婚姻登记档案利用的相关规定,原告主张被告出具查档证明的行为侵犯其了其隐私权于法无据,其确认被告违法披露原告婚姻状况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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