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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未签劳动合同 飞行员申请辞职引纠纷
作者:刘妍   发布时间:2008-10-06 09:43:34


    因申请辞职遭单位拒绝,飞行员郭文杰为此将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告上仲裁机构。近日,因不服该裁决,郭文杰和民航校验中心双双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8月,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郭文杰与民航校验中心的劳动争议做出裁决,裁决校验中心为郭文杰办理辞职手续,同时裁决郭文杰支付单位培训费人民币25218元和美元34795.8元。因不服该裁决,郭文杰和校验中心双双向法院提起诉讼。

    9月2日,飞行员郭文杰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三项即支付校验中心培训费用的内容,同时在继续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另提出了要求单位给付加班费391250.25元、疗养费23万元和经济补偿金208666.8元的诉讼请求。

    郭文杰在起诉书中称,1996年9月自己从通用航空公司太原飞行大队调入中国民航飞行校验中心工作,在做飞行员的12年间,中国民航飞行校验中心从未与其签订过劳动合同,同时,郭文杰还指出,根据相关规定,空勤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为期25到30天的健康疗养。然而,12年间他只疗养过一次,且时间仅为15天。同时,他指出,依据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的相关规定,在任何连续的7个日历日内,被安排一次或一次以上执勤期的机组成员,应安排一个至少连续48小时的休息期。但是,其所在单位飞行校验中心则自行规定飞行员每天均可安排飞行任务。飞行校验中心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飞行员健康疗养和休假的权利。

    为此,今年3月26日,郭文杰提出了辞职,飞行校验中心未同意其辞职申请。

    郭文杰称,其后其劳动人事档案等相关手续被中国民航飞行校验中心扣留。他在起诉书中指出,因辞职后单位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的移交,使其无法另谋工作并取得生活来源,他认为单位应赔偿为此给其造成的工资损失,他按照自己辞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即每月17388.9元索赔工资损失。

    郭文杰认为,培训是为了迎合单位的需要,而不是掌握专业飞行技能的必须。而对于复训费,郭文杰认为,依属于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的职业培训。同时,由于单位不能提供相关费用的财务票据,因此不同意支付培训费用。

    9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也因不服仲裁裁决,将郭文杰告上朝阳法院,该中心表示不同意办理郭文杰的调离手续,且认可仲裁裁决确定的补偿数额。

    目前,该两起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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