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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上交小部分贿赂款 一销售公司经理被判刑11年
作者:胡苑玮   发布时间:2008-08-20 09:34:24


    日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于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犯罪所得赃款100000元;责令其退出受贿犯罪所得赃款151230.76元和摩托罗拉168型手机、摩托罗拉中文传呼机各一部折合人民币21550元。

    被告人于泳,原系中国核工业建峰化工总厂经营处处长、销售公司经理。1994年8月至1997年2月,于泳在担任中国核工业建峰化工总厂经营处处长、销售公司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销售化肥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在自己的办公室和家里,收受张某、龙某、魏某某、陈某某、艾某某、黄某某、杨某某、许某某、向某、胡某某、文某某、况某某、文某、彭某某等人的贿赂款计人民币308800元和价值21550元的摩托罗拉168型手机、摩托罗拉中文传呼机各一部。于泳将其中的贿赂款57569.24元上交其销售公司办公室,余下251230.76元据为已有。

    案发后和审理中,于泳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0元。

    于泳潜逃后于2008年3月26日被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抓获,2008年3月28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泳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于泳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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