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反腐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安徽潜山县"土地爷"滥用职权受贿一审获刑5年
作者:杨可军 黄友章   发布时间:2008-07-31 09:03:25


    7月29日,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对原安徽省潜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陈建生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此案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该院审理。被告人陈建生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2005年至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陈建生在担任潜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在审核安徽全力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和安徽吉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权属确权登记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契税损失123.83万元。案发后,两公司补缴了契税。在此期间,被告人陈建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取他人现金、购物卡、玉器等财物合计人民币82800元及1000美元。

    长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建生任潜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在履行对上述两公司的土地权属登记审核时,未尽到注意义务,随意行使权力,造成国家契税损失约123.83万元,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潜山县在2005年6月之前对土地契税的征收未能严格执行,吉诺公司应缴税前对潜山县政府享有205万元债权,以及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环境,同时,案发后两公司已补缴了契税,挽回了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建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82800元及1000美元,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建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在家人协助下积极退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在认定的12起受贿中,有7起计28000元是被告人陈建生主动交待的,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廉政制度的建设,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