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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重庆市涪陵区统征办主任王中昌受贿被判刑五年
作者:胡苑玮 发布时间:2008-07-25 14:46:27
日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对原涪陵区国家建设统一征用土地办公室主任王中昌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中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没收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0万元。
2000年至2002年初,王中昌在担任重庆市涪陵区国家建设统一征用土地办公室副主任期间,负责涪陵城董家湾移民小区和四环路扩建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况女士的私人住房、预制板厂及其出资安装的通讯设备等居民附属设施属于该拆迁范围。况女士向王中昌提出在拆迁范围内尽量给予关照,王中昌答应在补偿标准范围内多考虑。2002年初,况女士领取补偿款后,送给王中昌人民币10000元。 2004年上半年,王中昌以缴住房集资款缺钱为由向况女士借人民币40000元。事后三个月左右的一天,王中昌打电话给况女士表示归还该款时,况女士对王中昌明确表示其未曾向自己借过款。之后,王中昌就没有再向况女士提还款之事,将此款用于个人挥霍。 2007年3月,况女士的兄弟况某某在承建涪陵李渡工业园区开发公司道路工程第7标段中,因李渡工业园区开发公司资金紧张,不能及时支付况某某工程款。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便采取了谁能为公司筹集到资金,就优先支付谁的工程款的措施。2007年6月,况女士兄妹承诺能为该公司筹到款项。之后,况女士把该情况告知王中昌,并要求王中昌将李渡工业园区开发公司预交给统征办的征地拆迁费以借款的方式划200万元给该开发公司。王中昌向况女士讲,此事必须要李渡工业园区的有关领导同意。之后,李渡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有关领导打电话给王中昌谈借款之事,王中昌表示同意。2007年7月4日,李渡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况某某的工程进度款350万元。2007年7月19日,王中昌安排其财务人员,从统征办帐上以借款的方式将200万元划到了李渡工业园区开发公司账上。况某某得到工程进度款350万元后,给了况女士80万元,况女士为感谢王中昌的帮忙,将5万元人民币送给王中昌,王中昌将这五万元人民币据为已有。 另查明,王中昌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立案侦查传讯后,主动供述了侦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王中昌退清赃款10万元。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王中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中昌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侦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王中昌退清赃款10万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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