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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经理透露招标信息收"感谢费"60余万获刑
作者:曲法宣 发布时间:2008-07-21 10:07:22
7月21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传出消息,法庭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力华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依法追缴的赃款人民币3.9万元上缴国库。
今年35岁的被告人张力华案发前担任曲靖市政府城市建设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兼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职务,2007年7月2日因嫌犯受贿罪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7月, 时年29岁的曲靖市城建干部张力华任曲靖市人民政府建设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主任;2003年7月28日,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的曲靖市城投公司正式挂牌成立。时年30岁的张力华任副总经理,2005年3月7日任总经理。 2004年初,张力华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并主持工作期间,在公司负责的一农贸市场建设招投标前,向当地某建设公司副总经理董某透露招标程序及相关信息,致该公司最终中标;2005年4月,时任公司总经理的张力华在明知施工人董某与中标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将城区一道路改造工程由董某施工并划拨了工程款;2006年初,张力华在另一建设工程招标前再次向董某透露信息,董某得知后分别组织三家公司参与投标,中标后实际由董某支配工程并负责施工。为感谢张力华在上述工程中的便利,董某于2006年分两次送给其现金19.5万元。 2004年12月,曲靖某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付某以他公司名义获得曲靖城区道路工程一标段建设合同,张力华在明知施工人与中标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将该道路改造工程交由付某施工并划拨了工程款。为感谢张力华,付某于2005年年底将10万元现金交给张力华;2006年初,张立华将城投公司负责的另一段道路建设工程招标信息透露给付某,付某随后组织7家公司报名参与投标。中标后实际由付某负责工程施工。随后,付某两次送上感谢费4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力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60.95万元,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张力华具有自首情节,案发时绝大部分赃款57.05万元被追回,诉讼中被告人亲属又代为退清所欠赃款3.9万元,据此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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