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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集体受贿赂 东窗事发被判刑
作者:张庆华   发布时间:2008-07-08 14:14:01


    近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碧湖镇下南山村村民主任郑志某、村党支部书记郑金某、村党支部委员郑建某和村委会委员叶某、郑义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被告人郑志某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郑金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郑建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叶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郑义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底,在两龙高速公路三标段做工程的劳某和张某找到时任碧湖镇下南山村村民主任的郑志某和村党支部书记郑金某,提出如果将该村防洪坝外地块租给高速公路三标段做采集砂石料用,并帮助高速公路三标段在施工建设中进行政策处理,就给他们每人10万到20万元。郑志某和郑金某予以同意,并表示还需要另三名村双委委员郑建某、叶某和郑义某的帮助。不久,高速公路三标段项目部如愿得到了下南山村防洪坝外地块的承赁权。2006年至2007年期间,张某按照事先约定分别送给村民主任郑志某、村党支部书记郑金某人民币各9.6万元。另送给村党支部委员郑建某和村委会委员叶某、郑义某人民币各2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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