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职工被除名引发的劳动争议案,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明光市邮政局对原告王某除名决定,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金4680元,驳回原告其它请求。
原告王某于1991年11月进入明光市邮政局担任邮政所储汇业务员。2006年12月26日,王某被医院诊断为急性肾炎医生建议休息二个月。王某向单位请假被准假20天。期满后王某要求续假未获批准,王某也未上班。2007年3月26日,明光市邮政局以王某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对王某做出予以除名的决定。王某不服,于2007年4月20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7年5月8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以申诉材料不齐全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对自己的除名决定,并要求依法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及工资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对原告做出除名决定前,没有查清原告不能上班的理由是否正当,在处理程序上没有征求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因此,做出的除名决定理由不充分,程序不合法,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及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简单草率处理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由于原告主动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且有一定过错,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