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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冰雪压断林木被罚 捡拾者状告森林公安局胜诉
作者:周军 汤丽红   发布时间:2008-06-18 11:20:11


    在村集体所有的山场将冰雪压断的林木拉回,森林公安局认为拾木者属盗伐林木,于是对其进行处罚,拾木者不服,一纸诉状将森林公安局告上法庭。6月18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不服被告弋阳县森林公安局林业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判令撤销被告弋阳县森林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被告返还原告罚没款2900元人民币。

    受冰雪灾害的影响,许多山场树木受损,2008年2月13日、14日,原告徐朝平和徐军旺到本村集体所有徐家山山场将冰雪压断的树木拉回家,并销售得款460元,徐朝平分得320元。被告2008年2月25日接到报案后,进行调查,于2008年2月27日立案,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原告徐朝平当场交了罚没款2900元(罚款2610元、没收290元)。

    原告认为,林业局的罚款行为事实不清、行政程序违法,缺乏实体处罚依据,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其行政罚款行为。

    另查,原告销售的被冰雪压断的松树有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从基部就锯(或砍)掉的。另一部分是基部一段仍竖立在山场,只是被雪折断处以上的树干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徐朝平卖掉的松木有从树的根部就锯(或砍)掉的,也有折断处以上的树木,而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将集体所有的被冰雪压断的树木据为己有的行为认定为盗伐林木的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本案中被告实际上剥夺了原告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告的处罚决定不成立。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主张,应予支持。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原告要求返还罚没款2900元的诉讼请求,亦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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