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劳动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二十六年前因工受伤 今朝法院维权一审胜诉
作者:万福建   发布时间:2008-06-03 11:08:37


    26年前由于一次意外事故导致下肢瘫痪,26年后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诉至法院。6月2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自2007年7月起由用人单位逐月发给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合计1065.31元。

    1982年5月,时年22岁的农村小伙子小刘作为季节工(临时工)在某采育林场搬运木头时被木头砸伤腰背部,当即被林场工作人员送当地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1983年3月转河南洛阳市正骨医院治疗。1984年林场依照上级意见终止了对小刘的医治,小刘的下肢基本上处于瘫痪,生活不能自理。此前已花费的医疗费全部由林场支付。1984年10月5日林场的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工伤批复如治疗终结,可按《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视情给予一次性抚恤;如治疗未终结则给予每月护理费30元、生活费20元的待遇。此后,小刘仍留在林场由炊事员护理,生活待遇也从原先的每月50元陆续增加到210元,医疗费由林场全额报销。2006年5月小刘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20多年前的损伤为重伤甲级,伤残二级。后又经江西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刘胡明的伤残等级为五级并大部分护理依赖。

    2006年6月5日小刘申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以申请超过受理时效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小刘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26年前小刘系某林场的雇请民工(季节民工),其在为林场搬运木头时身体受伤应认定为工伤。按当时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季节工(临时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实行一次性因工残废抚恤补助处理,标准为本人十二个月工资。用人单位当时未给予小刘一次性抚恤补助,而是按当时林场主管部门的批复给予了报支医疗费及每月付给生活费、护理费并延续至起诉时。由此可以认定小刘与用人单位之间已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小刘申请仲裁时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其申请未超过规定的期限。故小刘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并享有正当工伤待遇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